离职员工工作证明
【范本一】
离职证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证号为)自2006年01月0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助理职务,至2008年07月31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经协商一致,已办理离职手续。
因未签订相关保密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范本二】
离职证明
_______先生/女士/小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在我公司担任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由于___个人______原因提出辞职,现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特此证明!
公司名称(公章)
年月日
xx年xx月xx日
【范本三】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身份证号:乙方原为甲方________(部门)的_______(职务),于2008年07月3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现已就经济补偿金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已一次性结清。同时,甲方已为乙方办妥离职手续。特此证明。甲方(签章):乙方签字:甲方代表签字:
xx年xx月xx日
【延伸阅读】
目前,大多数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都没有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从而导致一系列的法律与社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实际生活中,离职证明看似没用,其实意义重大。
首先,离职证明是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的前提条件。《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可见,没有单位的离职证明,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前提是原用人单位已按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
其次,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一定要查验其是否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是否有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并加盖原单位公章,否则极有可能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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