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与影响因素
出资证明书主要作用
1、出资证明书是出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并享有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产生法律效力。载明公司注册资本,能够确定股东的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以便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的数额,能够确定股东权的大小,以便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载明核发日期,能够确定股东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起始时间。尤其,公司出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牵涉到股东出资额变动,股东自身发生股权部分转让、赠与、继承人继承等事项时,在股东本人不能亲临现场履行签字手续时,出资证明书的凭证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2、有助于保持公司的和谐稳定。从公司内部发生的一些纠纷案例看,有的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股权酿成的矛盾,并由此造成公司解体。如果公司成立时依法向股东签发正规的出资证明书,作为一种制约手段,股权变更时必须由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方可转让,擅自变更股东股权的行为就会无隙可乘、有所顾忌。从这个角度理解,出资证明书又可以对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保持和谐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3、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制企业为主要形式,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新型企业制度,这是时代的脉搏,经济发展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法》实施十多年来,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企业已经得到了蓬勃发展,但是最能体现代表现代企业制度内容的出资证明书却被忽视了。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既需要形式上的发展,更需要内容的全面落实,因此,对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工作要高度重视,增强自觉性,以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出资证明书影响因素
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主要原因:
(一)法规监管存在缺欠。《公司法》第十二章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章对公司违法行为各自详尽列出了11条之多,并相应的明确了违规后的罚则。但是,对公司成立后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在公司内置备股东名册,明显违反《公司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未被列入违法行为之中,公司出现了这种问题,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怎么处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无法可依,致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指导都缺乏应有的力度。
(二)思想认识问题。一方面,公司缺乏依法办事的`精神,股东缺乏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只重视经营活动,忽视依法自我科学管理。《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不签发,股东自己也不主动要求发,这是造成这种局面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人们受传统企业制度产权不明、责任不清的影响较深,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缺乏深刻的了解,执行实施的不彻底。尤其一些中小规模的公司,股东成分多为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亲密者之间的合作,家族式企业,家长式管理,加之公司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者组成,出资人亲自直接参与管理,既是公司的投资人又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与股东两相情愿,愈加不重视签发出资证明书的问题。
(三)客观上缺乏模式范本。如沈阳市工商局在《公司法》[2] 实施之初也曾一度制发过出资证明书,提供给公司参考使用,但并未坚持长久,在实施《行政许可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大环境下彻底绝迹。即使有的公司要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无处寻找样本模式,自己不会制作,便知难而退了。这对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也的确有客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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