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聚焦劳动法6问题:劳资利益、合同、加班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阶段征求意见情况显示:3月27日至4月6日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32791件,比第一阶段(3月20日至27日)收到的数(4769件)多出约6倍。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社会各界产生明显分歧:占相当数量的意见认为“同等保护”劳资双方等于“不公平”,因为在实践中由 于用人单位太强势,而劳动者过于弱势,如果草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不平衡;有的意见则认为,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法中也需要得到保护,建议将草案的立法宗旨修改为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有的意见则认为,鉴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可在具体条文中适当向劳动者倾斜,但这不影响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统计、分析,与第一阶段相比,第二阶段的意见聚焦于八大问题,其中部分意见如下:
问题1 平衡劳资利益
有意见提出,就劳资关系而言,劳动者一方是弱者,但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反之,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要在公民的劳动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资关系不失衡。
问题2 允许口头合同
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口头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合同的形式不能仅限于书面形式。现在是信息时代,签订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劳动合同应当允许使用电子文档、口头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一味强调书面形式,可能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特别是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内容变更不大的,应当允许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
问题3 竞业限制分歧
有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与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有的意见则认为,竞业限制不利于人才的流动,劳动合同解除就意味劳动者要失业,建议取消竞业限制的规定。
问题4 无固定期限合同
有的认为草案关于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可能被滥用。如果这样规定,有的劳动者就可能故意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来达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也有的意见认为这一规定会使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变相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问题5 限制超时加班
许多劳动者反映,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经常化、普遍化,有的劳动者一天工作十几小时,一周工作6天,甚至7天,而且没有加班工资,有的企业在确定工作量时就把加班计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以此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益,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因此,劳动合同法应当对超时加班加以限制。
问题6 集体合同问题
有些工会组织和群众提出,集体合同是劳资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在现阶段我国劳动力供求失衡,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协调劳动关系,使之趋于和谐的措施就是推进和规范集体合同。因此,立法规范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应当对集体合同加以规范,在目前集体合同法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对集体合同作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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