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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州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详解)
第一大调整:参保范围和对象更加明确
目前,杭州市共有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06万人。新政策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参保范围。根据文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
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大调整:缴费基数改为按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核定
从2002年12月1日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即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前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仍由企业每年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三大调整:按个体劳动者办法缴费人员的缴费方式有所变化
从2003年1月1日起,直接到银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在银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签订《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代扣缴委托书》,银行根据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和个人申报的缴费基数,按月从其活期储蓄账户中扣除其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国家、省、市规定调整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时,代收银行应根据新的调整标准进行扣款。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足够的金额以确保银行扣款成功,因存款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而缴费中断的,在三个月内允许其补缴,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补缴的,视作中断缴费。
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证个体参保人员能依法、如数、便捷地缴费。
第四大调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
从2002年7月1日起,企业单位缴费比例原来是23%,调整为22%,下降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了地方养老调节金。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17%调整为20%,今后逐步调整为企业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
第五大调整:“政策性补缴”办理时间延长到今年年底
企业参保人员如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中人”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在2002年12月底前,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最短补缴不少于1年。凡补缴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应在办理补缴手续时签订《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并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即:补缴8年1个月至9年的延期1年享受;补缴9年1个月至10年的延期2年享受,以此类推。延期时间最长为5年。补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补缴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单位为22%,个人为7%。
个体劳动者(不含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除可按上述办法补缴外,也可先按规定补缴足至少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补缴时签订《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书》,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长不超过7年。延期缴费期间必须连续缴费,不得中断。缴费满15年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补缴缴费比例为20%。
需要提醒的是,这一补缴政策明年1月1日起将停止执行。因为补缴政策虽然使不少参保较晚或年龄较大的人员免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所养的后顾之忧,但也使一些年轻人感到是否参加养老保险无所谓。为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依法参保的意识,所以决定这一政策实行至今年12月31日。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现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和个体职工参保人员在今年底前应尽快按规定办理政策性补缴手续。
但是,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虽应参保而未缴费的和企业成立后未按规定参保的职工,都必须依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这种情况下的补缴与“政策性补缴”不同,没有时间限制。
第六大调整: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本息总额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折算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其原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折算用缴费比例,从11月1日起由17%调整为20%,今后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时,折算比例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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