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西部大开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一项政策,目的是“把东部沿海地区的剩余经济发展能力,用以提高西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巩固国防。”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什么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为体现国家对西部地区的重点支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文件精神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措施。
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哪些省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在80%以上)、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5.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上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6.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会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
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有哪些?
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见第三部分)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共列举了属于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28个领域、526个产业、产品和技术。
五、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六、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新办企业如何界定?
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
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
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
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
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属于新办企业的范围。
七、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本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技术的相关材料。
2.初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其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八、新办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1.对2001年以后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209号)的规定执行。
2.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同时附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并加注意见后报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3.新办企业同时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以国家鼓励类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减半执行。
以上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缆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九、企业未提出申请,能否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十、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如何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律由省级成员企业申请办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手续。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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