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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7月1日炒股新规定
7月1日起,这些人不能炒股了!全民炒股时代终结?赶快自查!以下是CN人才小编搜集并整理的有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中证协的《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券商将符合上述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投资者向证券经营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证券经营机构评估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结果以及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
(三)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已了解第(二)项规定的差别。
而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即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重点在于:针对普通投资者,券商则应当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普通投资者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而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指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经评估为保守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固定收入来源,或者个人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没有证券期货投资知识或者投资经验;
(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能承受任何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协会或证券经营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要求,券商应当加强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分析,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依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五个答分区间,结合五类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投资者所匹配产品风险等级,7月1日之后,投资产品分布如下:
1、得分20分以下,为保守型投资者,只能购买或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低风险)
2、得分20-36分,为谨慎型投资者,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3、得分37-53分,为稳健型投资者,稳健型投资者可买股票,具体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护性认沽开仓业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AA+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债券质押式逆回购业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货币型产品、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4、得分54-82分,为积极型投资者,除以上投资产品,还可购买“包括但不限于退市整理期股票、港股通股票(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股票质押式回购(融入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入方)风险警示股票、AA-级别信用债、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个股期权买入开仓业务、股票期权保证金卖出开仓业务、权证、融资融券业务及相关服务”(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
5、得分83分以上,为激进型投资者,激进型投资者可购买以上所有的风险等级产品,还可以买包括但不限于复杂的结构化产品、AA-以下级别信用债、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覆盖“高风险、中高风险、中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的所有投资产品或服务。
被划分为保守型和谨慎型的这两类投资者,7月1日要想炒股,会遭到拒绝。只能是先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确认了可以交易中风险以上的品种,才能买股票。
以上意见稿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办法》”)的配套规则。去年12月,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将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分级,不是不让你炒股
网传的消息,源自媒体的报道——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向多家券商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把投资者和证券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投资者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分为5档: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
其中,“A股股票、B股股票、AA级别信用债、创新层挂牌公司股票”被划入“中风险”等级产品,只适合稳健型、积极型和激进型投资者。意见稿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的配套规则,《办法》又将在7月1日实施。这便是“7月1日后,全民炒股将结束”这一说法的由来。
乍一看,确实好像是限制炒股了。但如果这些自媒体仔细翻阅一下去年12月证监会颁布的相关《办法》,就会发现根本不是他们想的那样。证监会依然尊重投资者的自主选择权,《办法》的19条规定,对于主动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产品的投资者,金融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并进行书面风险警示后,如投资者坚持购买,可以向其销售。
再说,一个人想投资股市,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选项选的激进些,很难被认定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即使被金融机构确认为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他也有其他方式投身股市(如把钱投到亲友的账户上,让亲友代投等)。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为了引导理性投资,不是为了限制交易。
毕竟,想交易总有办法,“天要下雨,娘要嫁人”,谁也拦不住。
风险承受能力分级,也不是多管闲事
虽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分级评估,对投资者进入股市影响不大,但仍有人觉得证监会是多管闲事,还有人还觉得只要是自愿行为,亏钱也是股民不可剥夺的自由。
这种观点无疑太过偏狭。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分级,是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一部分。先简要介绍一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报告的定义,投资者适当性(investor suitability)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水平、投资目标、知识和经验等情况之间的契合度。”
监管机构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味着监管机构要求金融机构向客户推荐合适的金融产品。这不是对金融机构的额外要求,而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到了20世纪70年代,结构复杂,专业性强的金融衍生品开始大量出现。普通消费者了解这些产品往往只能依赖金融机构的说明,这不仅放大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也增加了投资者投资亏损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强调金融机构遵守“卖者有责”的原则,才能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纷纷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证券法》颁布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开始在其裁决中对经纪商施加“适当性”要求,此后相关法规不断完善,各个国家和地区也随后跟进。
时至今日,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已成各国通例。千万不要小瞧了这项制度对低风险承受能力群体的保护。以香港地区销售“雷曼迷你债”事件为例,2008年,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倒闭,其之前发行的金融衍生品价值暴跌。迷你债在香港销售数量巨大,而当时分销银行完全无视适当性义务,将此类风险较高且结构高度复杂的产品推荐给老年人等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资者。
最终,在香港银行公会的介入下,16家分销银行向被认定为不具备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支付了高额的赔偿,而购买同类产品的部分高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例如银行)则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助于股市摆脱“政策市”的尴尬
虽然中国股市市场化进步不小,但依然难以摆脱“政策市”的诟病。过去,监管部门似乎对股市有着无限责任。每当股市跌入深渊套牢股民,相关部门就要停止“抽血”加强“输血”,如暂停IPO;每当股市牛气冲天股民热炒,相关部门还要设法降温,防止泡沫。
在监管部门的“悉心呵护”下,很多股民也习惯了动辄“呼唤父爱”。甚至有股民曾要求证监会“把好关”,比如要求“必须让真正好的,有前景的公司上市。百里挑一,每年不超过20支”。
而在即将实行的《办法》中,除了强调金融机构“卖者有责”,也要求投资者“风险自担”。《办法》的33条规定,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安盛信投特邀专家认为,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制,有助于打破行政管制与投资者依赖的恶性循环,市场监管与行政管制也会拉开距离、各归各位,有利于还原“市场决定”的基础作用。
要想保护普通投资者,法律的牙齿要更锋利些
过去,我国针对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新三板等金融产品和业务也设置了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准入标准。为何还要制定《办法》呢?这是因为过去虽有监管,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更重要的是罚则不统一、不明确。
监管人士认为,《办法》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避免《办法》成为“没有牙齿的立法”。法律有了“牙齿”值得欣慰,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按照《办法》,机构和个人的多项罚款则在3万以下,能否起到震慑仍有疑问,而《办法》保护低风险承受能力者的最终效果,也有待考验。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涉及诸多方面,这意味着监管部门的工作量大幅增加。打击违规行为,光靠监管部门,难免挂一漏万。要想更好的保护普通投资者,恐怕还需要依靠群众的力量。
以英国为例,监管部门认识到在当今社会,个体金融消费者知识、经验和资源有限,在面对庞大的金融机构和复杂的金融产品时,不仅难以与金融机构抗衡,甚至有时利益受损,连向监管机构主张自己的合理诉求都很困难。
于是,在《2012年金融服务法》中,英国引入了“超级申诉”(super-complaint)机制,允许消费者公益团体代表金融消费者向监管机构申诉,监管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90天)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这一机制将司法领域的集体诉讼引入了行政执法领域,不仅在相当程度上扭转了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力量失衡,还给了消费者一种比诉讼更低成本、更有效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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