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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类
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分类是怎样的呢,执法特色呢?以下是CN人才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不妨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主要分类为:
1.反垄断中央执法机构
在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初期阶段,将有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三家机构分头执行反垄断法。商务部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以商务部为首的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的第10条,商务部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享有审查权,包括反垄断审查的权力。在经商务部审查的外资并购活动中,引人注目的有美国凯雷收购中国的徐工案,法国SEB集团收购中国的苏泊尔案。2006年,法国SEB收购中国苏泊尔的反垄断调查是商务部启动的第一个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国家商务部对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权将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并购活动。目前,国家商务部执行反垄断法的下属机构是“反垄断调查办公室”。2007年3月,该办公室还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申报指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依据主要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部法律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规范某些限制竞争行为,如该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的反垄断执法活动将集中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面。此外,它还有权监管不涉及价格问题的垄断协议。
国家发改委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主要依据是我国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该法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法第5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包括执行《价格法》第14条第1款的任务。国家发改委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主要是其下属的价格司,其任务主要是禁止价格卡特尔以及涉及价格的其他垄断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03年发布过《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依法查处过一些串通价格的行为。
2.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
出于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和竞争性大市场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把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均不享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权。然而,考虑到我国辽阔疆域,人口众多,如果所有案件全部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来处理,工作量势必太大,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实上也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反垄断调查,反垄断执法工作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这即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机构虽然没有执行反垄断法的职责,但它们可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授权的范围执行反垄断法,例如授权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案件。
当前我国反垄断执法的新特点:
反垄断法》实施6年来,中国在反垄断制度完善、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和竞争文化宣导等方面成效显著。与法律颁布实施伊始相比,当前中国反垄断事业呈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第一,反垄断执法进入新常态。随着我国反垄断执法经验的积累和对反垄断法认识的提高,3家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理的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影响力日益扩大。截至目前,商务部已受理900多件经营者集中申报,其中24件附条件通过,2件被禁止。国家发改委调查了备受关注的中国联通、电信案,高通案,查处了茅台、五粮液案,12家日企汽配案,上海金价案及洋奶粉案等。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详细公布了16起审结的垄断案件处罚决定。随着各类案件的增多,反垄断执法开始步入常态化、日常化阶段。
第二,民众更加关注行业垄断和行政垄断问题。随着改革深入,民众对经济转型中石油、电信、电力等行业的垄断问题及行政垄断的关注持续升温。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河北省歧视性交通费规定展开反垄断调查,引发了社会积极反响。以前,政府更习惯通过文件、规定来治理行政垄断,但效果很不明显。现在,还应该用《反垄断法》来打破行政垄断。
第三,反垄断案件更加复杂,涉及更多前沿领域。除对快销、制造业等传统行业及横向、纵向垄断协议等开展执法外,反垄断调查的案件也开始涉及高科技创新产业,专利许可、标准必要专利、双边市场等违法性的判断和适用更为复杂。对于国外成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言,这些案件同样也是前沿案件。比如,美国欧盟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谷歌公司涉嫌垄断案件的调查,专业性要求很强,调查过程历时较长。此类案件不仅涉及复杂的行业技术、法律规定,还要进行严谨的经济学分析,对专业能力要求颇高。可以看到,我国执法机构开始吸纳各方面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迎接挑战。
第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并行发展。在反垄断行政执法常态化的同时,法院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审理,也大力推动了反垄断规则确立。比如,最高法院审理的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广东高院审理的华为诉IDC专利标准垄断案、上海高院审理的锐邦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些案件的审理,为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就同类案件相互借鉴拓展了空间。
第五,我国与欧盟、美国共同构成世界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这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地位的上升密切相关。实际上,各国反垄断法在立法宗旨、内容、结构方面趋同,关注的都是本国的市场竞争秩序,但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同一个跨国交易的最后决定有可能不同。比如,微软并购诺基亚,美国和欧盟批准了并购,中国根据国内竞争状况做出了附条件批准的决定。当然,从提高执法水平的角度来讲,加强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专业性交流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