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及办理流程问答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职工应按照上一年度应付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新年度缴费基数。新参保职工按参保当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若职工工资超过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每年可按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60%或100%确定缴费基数。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如何规定?
答:单位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承担缴费基数的20%,职工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0%。
3.基本养老保险能否补缴?
答: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1)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领取一次性复员费的原军队干部(不含义务兵);1986年10月1日以后被招用的大集体企业职工;自动离职和被除名的原国有单位职工(不含开除、判刑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办理补缴手续。(2)职工在岗期间,应由用人单位缴纳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可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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