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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9 19:10:1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4年国家工伤保险赔偿政策解读

  2014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比例是多少?

  2013年7月1日调整后: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广州市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

  昨日,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5日,江西省人社厅通报了建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对群众关注的80个问题,该厅制订整改计划,实行挂号督办、跟踪问效、销号管理。目前,牵头办理的问题已经办结34条,正在办理的32条;协助办理的已办结12条,正在办理的2条。

  有群众建议应该在县一级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领导岗位试行“聘用制”,解决“外行管内行”问题。就此,省人社厅表示,为推动我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去年10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对如何开展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范围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领导职位管理权限不在人事部门。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一直缺失,造成法律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落实。有群众建议,尽快出台职工病残津贴政策、在职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等相关配套文件。对此,省人社厅回应,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完善死亡职工丧葬抚恤金政策,提高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其他待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针对群众建议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须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制定。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此前,人社部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我省经办机构已按此操作。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细则,我省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广泛进行调研,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又能落实先行支付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力争在2014年底之前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政府近日出台的《福州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和讯放心保)办法》明确,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办法》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 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支出在社会保障费科目列支。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福州市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省级以上驻闽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仍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有《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试行办法》中涉及工伤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工伤赔偿标准

  伤残等级

  劳动关系 伤残补助金(基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业补助金单位支付上年度)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

  1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 27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90%(本人)

  2级 25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5%

  3级 23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0%

  4级 21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75%

  5级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 18月 解除合同的 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6级 16月 解除合同的 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7级

  原劳动合同履行的 13月 3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26)

  8级 11月 2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8)

  9级 9 月 16月(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10)

  10级 7月 10月.

  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费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本人工资40% 其他亲属:每月本人工资30% 孤寡老人、孤儿上浮10%。

  一、工伤保险享受条件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最新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备注: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上文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4、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三、工伤保险赔偿停止条件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其他工伤保险赔偿待遇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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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相关疑问:

  1、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工伤保险能享受吗?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问:工伤治疗期间可以领取工资吗?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问:职工出差期间失踪有工伤保险吗?工资可以领取吗?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第二点中的第三小点情况处理。

  4、问:企业破产或者被合并分立等情况下,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规定是怎样的?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问:职工配派遣出国工作的工伤保险还能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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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享受工伤保险之后,进行工伤康复还需要自己掏钱吗?选择进行工伤康复,会大幅影响补偿金吗?昨日,在第三期“工伤保险政策网络大讲坛”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解释,只要工伤医疗期内在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范围内的各项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将全数由社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焦点1

  工伤康复会否影响评残后的补偿?

  身体功能提高,伤残等级可能不变

  广东省工伤康复中心主任唐丹解释,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和“重补偿轻康复”等观念影响,不少工伤职工对工伤康复不理解,一旦发生工伤并留有残疾的职工,更希望尽早得到足额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补偿金,作为工伤后残疾的“功能补偿”、工伤后残疾的“养老金”,认为康复后伤残等级会降低影响评残后的补偿。

  对此,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调研员陈卓敏认为,“通过工伤康复,职工身体得到改善,工作能力提高,又能拿到原来的收入,从长远来说对职工是有益的,如果功能不恢复,转去了一个收入较低的岗位,这对职工、企业都是损失。我们觉得,康复应该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陈卓敏也解释,工伤康复其实并不会大幅度地影响工伤保险补偿金额。工伤康复后,将对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然后按照相应伤残等级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从实际操作来讲,国家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一个医学标准,即使有工伤职工身体功能提高了,但按照原先的标准来讲伤残等级可能还是不会变。

  焦点2

  工伤康复的钱由谁出?

  目录内项目基金全包,未在目录内项目或须病患自行解决

  今年4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印发《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是工伤康复试点机构开展工伤康复服务的业务指南和工作规程,也是工伤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陈卓敏介绍,除了上述的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规范,广东省的工伤保险中包括诊疗目录、服务目录、药品目录3大目录,在康复和治疗过程中只要符合广东省的3个目录范围,工伤保险基金可全部支付。

  “广东省的目录比全国目录涵盖范围更广,基本可以满足工伤康复的需求。”陈卓敏强调,如果不在广东省目录里的工伤康复项目,就要看企业自身的制度,如遇企业制度中明文规定不负担的,康复支出就要由病患自己埋单。

  ■现象

  上半年选择工伤康复人数仅为456人

  广东是我国最早探索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省份,在探索工伤康复服务模式、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工伤康复人才的培养、工伤康复科学技术研究及国际交流等事务方面,广东省走在全国的前列,成为国内工伤康复制度发展的标杆。

  然而,就算是在领先一步的广东,工伤康复仍然被不少群众所忽视甚至是误解。记者在过往的走访过程中发现,在工伤保险领域,更多受访职工关注的是工伤补偿,而不是工伤康复。

  特别是目前工伤康复提倡“先康复后补偿”,实施情况不算理想。据广州市人社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透露,今年上半年,该市进行工伤认定的职工人数为13000余人,其中选择工伤康复的仅为456人,占比不到0.04%。

  ■专家提醒

  职工受伤

  未买工伤保险 企业须担全责

  1.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前要求企业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后首先是要保留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同时要求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同时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进行积极的医疗诊治,争取不要错过最佳的救治机会。

  2.医疗救治阶段结束后,如果尚存有功能障碍的职工,应遵循先康复后评残的原则,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进行工伤康复的申请,争取最大限度地恢复和提高功能水平,为重返社会和工作岗位打好基础。

  3.职工应认真核对受伤部位是否与工伤认定书诊断一致,为后续的康复、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赔偿提供参考依据。若不一致可申请复议和诉讼。

  4.非参保职工,除了要求用人单位为本人进行积极救治、完成后续的康复外,可参照工伤职工申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按鉴定结果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赔偿。

  5.如果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以作为费用支付的后盾。但如果企业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职工得不到保障,一旦职工遭遇工伤,按规定,企业须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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