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省最新强农惠农政策
导语: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包括农业在内的多个行业都出现了阶段性供过于求和供给不足并存的局面。因此,要从供给侧进行改革,特别是提高有效供给,从而促进农业农村发展由过度依赖资源消耗、主要满足量的需求,向追求绿色生态可持续、更加注重满足质的需求转变,充分显示了“三农”工作在党中央治国理政方略中的十足分量。下面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湖北省最新强农惠农政策,欢迎阅读。
2017年湖北省最新强农惠农政策
一、促进生产发展及各类补贴政策
1、粮食直补(省委、省政府政策)
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专项资金,按耕地面积和粮食面积等指标测算到各县市,由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到农户。
2、农资综合补贴(中央政策)
从2007年开始,国家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每年从中央财政列支农资综合补贴专款。2010年补贴我省27.42亿元,直接补贴到农户,由财政厅操作。
3、农民负担(省委、省政府政策)
(1)按照鄂办发[2002] 27号文件规定,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2)按照鄂政办发[2005] 97号文件规定,每个劳力每年承担10个工为上限,农民愿意出资的,折资标准为每个标准工日5元至8元。
(3)按照鄂办发[2002] 35号文件规定,县乡两级易涝地区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11元,村组排涝水费每年每亩不得超过5元。目前我省ll县(市、区)县乡排涝水费已经取消,分别是松滋市、石首市、公安县、荆州区、沙市区、江陵县、洪湖市、监利县、仙桃市、潜江市、沙洋县。
4、生猪规模养殖(省委、省政府政策)
我省25个国家生猪调出大县的规模养殖户可向当地财政、畜牧部门申请扶持。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猪舍标准化改造、猪品种改良、粪污处理等。
5、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用电(鄂政发[2007] 67号)
(1)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
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按照农用地管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畜禽养殖场、规模养殖小区用电统一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6、能繁母猪、奶牛保险(国办发明电[2007] 53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07] 80号)
能繁母猪、奶牛“应保尽保”。对能繁母猪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具体是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饲养户负担20%。
7、养殖户信贷支持(省委、省政府决策)
省委、省政府鼓励农村金融机构为养殖户提供信用贷款,鼓励担保机构为养殖场(户)提供担保服务。并对受灾的养殖户进行救灾贷款扶持和贷款贴息。
8、生猪生产经营税费项目和标准(鄂政办发[2004] 141号)
实行生猪生产、经营行政性收费限额控制。全省城、乡生猪生产和经营行政性收费分别控制在19元、17元以内。
9、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央政策)
实行定额补贴,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0%。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由“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布。
10、油价补贴(中央政策)
油价补贴的对象是拥有机动渔船的渔民。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汽油高于4400元/吨,柴油高于3870元/吨时,启动油价补贴机制。可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核算后拨付。
11、农村公路建设奖励(中央决策和省政府决策)
从2008年起,按县道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标准安排非列养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
12、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国发 [2004] 24号、国发 [2007] 25号)
按实施退耕还林面积进行补助:粮食210元/亩,现金20元/亩,种苗50元/亩;完善退耕还林政策125元/亩,巩固退耕还林成果105元/亩,荒山造林200元/亩。实行‘谁耕退、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政策,直补到退耕户。
13、天然林保护工程补助(中央政策)
森林管护:10000元/人·年;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森工企业在岗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23%,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拔给各级社会保障机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公检法司经费15000元/人·年,教育经费12000元/人·年,医疗卫生经费6000元/人·年;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依据国家确定的按照森工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补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按省有关规定,3678.5元/人·年,连续补助 3年;封山育林:封育5年,每亩每年14元;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由中央补助80%,地方配套20%。
14、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政策)
平均5元/亩,2010年集体林区调整为10元/亩。
15、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委、省政府政策)
平均5元/亩,2010年集体和个人林调整为10元/亩。
16、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中央政策)
每户中央和省各补助10000元,其余由地方和个人承担。
17、林业血防工程(中央政策)
每亩造林补助500元,其中中央200元/亩、省级100元/亩,地方配套200元/亩。
18、油茶产业发展(中央政策)
每亩造林补助200元。
19、重点防护林工程(中央政策)
每亩造林补助200元、封山育林补助84元。
20、林业贴息贷款(中央政策)
地方单位和组织等使用的项目,中央财政按年利率2%给予贴息,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给予贴息。
21、大冶市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办法(冶发 [2011]4号)
(1)加快种植业规模化生产。鼓励土地向大户规范流转,对新发生流转土地(林地)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一次性给予50元/亩(林地25元/亩)的补贴。
(2)加快畜牧业集约化生产。对新建年出栏生猪达2000、5000、10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一次性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30万元的补贴;对新建标准化生猪“150”、“600”模式的养殖小区,每栋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补贴。
(3)加快水产业规模化生产。对规模达500亩以上的标准化水产养殖基地(大户),次年一次性给予100元/亩的补贴。
(4)加快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的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场、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5)大力推广农业机整、机播、机插、机防、机收等农机新技术,对实施农业全程机械化(五机)且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基地,每年给予50元/亩的补贴。
(6)大力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对年服务面积达万亩以上(市域内)的农机合作社(大户),每年按1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
(7)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对种植和水产养殖连片达100亩以上、亩产值达2万元以上的特色高效农业生产基地,次年给予200元/亩的补贴。
(8)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对新建温室大棚连片达10亩以上的基地,一次性给予1000元/亩的补贴;对新建连栋温控大棚达5亩以上的工厂化农业生产基地,一次性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
(9)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对被评为乡村生态旅游四星级、五星级(行业认定)的休闲农庄分别给予4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0)大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模式(经农业部门认定)、应用面积达200亩以上的基地,当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创建国家级、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基地的,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政策
1、户用沼气池(中央政策)
新建8-10立方米农村户用沼气池,中部地区每户1200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1500元,省级每户配套300元。
2、大中型沼气工程(中央政策)
大中型沼气工程,中部地区每处补助不超过150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处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小型沼气工程,中部地区每处补助9.6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11.25万元,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
3、节能炉、灶(中央政策)
省柴节煤灶,每台补助6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高效低排节能炉,每台补助6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
4、太阳能热利用(中央政策)
太阳能热水器,每台补助1000元,在退耕还林地区实施。
5、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政策)
秸秆热解气化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230万元左右,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秸秆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每处补助150万元左右,并向周边农户集中供气。
6、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中央政策)
建立县级服务站,中部地区每个补助15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20万元。建立乡村服务网点,中部地区每个补助3.5万元,享受西部政策地区每个补助4.5万元。
7、防疫政策和疫情报告(中央政策)
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防疫责任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负担,对注射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8、高致病性生猪蓝耳病等扑杀补贴(中央政策)
每头扑杀生猪核定价格60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300元,省级财政承担90元,县市级财政承担90元,养殖户(场)负担120元。市、县政府在组织扑杀时,按照每头480元的补偿政策给予先期垫付,然后再按程序申报,确保养殖户(场)利益。
9、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中央政策)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扑杀补贴标准及分担比例:鸡、鸭、鹅等禽类按10元/只的标准予以补偿,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担负5元。
三、发展社会事业政策
1、“田园小康”项目(省委、省政府政策)
通过社会化方式筹集资金、按照“小额资助、直接到人、滚动运作、爱心传递”的模式,对初次创业的农村青年分别给予3000-5000元项目资金。农村创业青年承诺两年后归还,使项目惠及更多农村青年。
2、大学生村官创业“扬帆计划”(省委、省政府政策)
通过社会化方式筹集资金,对省委组织部选聘的大学生村官分别给予1-10万元的创业资金扶持。大学生村官承诺两年后归还资金,用于更多的村官创业。
3、就业培训(人社部发[2009] 48号)
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术培训。
4、劳动技能培训(国发[2010] 36号)
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重点开展初级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就业一技之长;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鼓励其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5、职业培训补贴(鄂政发[2008] 60号)
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照每人400-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鄂人[2008] 25号)
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50人。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农民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享受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和“全国农村优秀人才”时,优先考虑;优先推荐有培养前途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培训。
7、减免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鄂财发[2010] 108号)
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减免学费;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免学费测算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担。
8、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鄂政办发[2009]32号)
农村独生女参加高考,报考省属院校时,可申请享受在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的政策性照顾。
9、农村适龄青年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鄂人口委[2008]25号)
由政府出资,为农村适龄青年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10、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补助(中办发[2005]27号;鄂办发[2006]44号)
对全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照20万元、16万元、1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11、发展农家乐促进农民自主创业(国发[2009] 41号)
(1)资金支持。自2009-2011年,对达到《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农家乐,每户给予1万元的资金补贴。
(2)税收减免。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有关条件规定的在前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信贷担保。每户可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12、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省委、省政府政策)
为农村妇女提供免费培训,引导她们向家政服务业转移就业。
13、雨露计划(鄂发[2009] 8号)
2009-2012年,实现培训转移20万贫困劳动力,实用技术培训40万人,“雨露计划”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平1000元。
14、扶贫搬迁(鄂发[2009] 8号)
2009-2012年,实现扶贫搬迁4万户、16万人。2010-2012年,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提高到人平2000元。
15、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中央决策)
由县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国贫、省贫县的乡镇卫生院派驻业务骨干进行对口帮扶,每个乡镇卫生院派驻3名医务人员。
16、百镇千村示范卫生机构创建活动(省委、省政府政策)
每年评选100个示范乡镇卫生院、1000个示范村卫生室予以表彰奖励,每个乡镇卫生院奖励10万元,每个村卫生室奖励2000元。
17、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省委、省政府政策)
对每个乡村医生进行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合格后按每人每年1200元予以补助。
18、调整农村电话费收费标准(鄂价房服 [2006] 281号)
降低电话装移机工料费标准,由300元/部调整为200元/部。
19、农村义务教育(国发 [2005] 43号、鄂政发 [2006] 37号,鄂财教发 [2008] 27号)
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2011年补助标准:农村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将分别达到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600元以上,对100人以下的农村教学点按100人的规模补助公用经费。补助免费教科书资金标准小学年生均90元、初中年生均180元。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75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0元。
20、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鄂财教发 [2007] 86号、鄂财教发 [2010] 108号、鄂财教发 [2010] 192号文件)
我省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对象是取得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子女、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500元的生活费。中职免学费对象为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15%左右的比例确定。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 [2010] 4号)中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类专业。我省规定,享受免学费学生中途退学或转学,从次月起相应停止免学费补助,因此形成的资金结余用于下一学期免学费补助;对享受过涉农专业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补缴免除的学费。各中职学校应在每学年开学统一缴费前在校内张贴享受免费学生名单,学生根据《免学费通知单》免缴学费。
四、加强社会保障政策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发[2009]32号)
年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辞退民办教师基本养老保险(鄂教发 [2009] 11号)
经教育部门认定身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民办教师,可以按照政策缴费达规定年限后享受养老保险。
3、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鄂政办发 [2009] 163号)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就业地的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重复参保和享受待遇。除设立必要的待遇等待期外,取消养老保险关系、户籍等参保限制。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国办发 [2004] 21号)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每年各发放720元奖励扶助金。
5、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国人口发 [2007] 78号)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夫妻,女方年满49岁后,每人每月给予80元的扶助金。
6、自然灾害救助(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对受灾群众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倒塌农房恢复重建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
7、政策性农村房屋保险(鄂民政发 [2008] 32号)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每户每年按保险费9元(省、县两级按照7:3的比例分担)的标准参保,每户每年最高补助3000元。
8、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建村 [2010] 63号)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范围内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6000元。
9、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国发 [2007] 19号)
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10、农村五保供养(国务院令第456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内容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2011年,我省农村集中供养标准人平2100元,分散供养人平1600元。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央政策)
2009年,中央和地方对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不低于80元/人,2010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150元/人,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
12、新农合即时结报(中央政策)
在全省、市(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方便参合农村居民医药费用报销。
13、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中央决策)
资助符合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尚未达到条件但生活仍比较贫困的残疾人,帮助其参加新农合;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医药费用予以优惠,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将残疾人特殊医疗需求列入新农合报销目录。
14、单亲特困母亲安居工程(省委、省政府政策)
对扶贫开发中的县(市、区)农村单亲特困母亲家庭援建住房,扶贫办对每户家庭补助5000元。
15、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建设
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托综治维稳工作中心、站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站,为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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