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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新落户政策

时间:2021-02-18 18:03:1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7年大连新落户政策

  根据《大连市户籍准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13年3月1日起,大连市的落户政策已经做出调整,该规定的有效期是5年,也就是说2017年大连新落户政策依然是遵循2013年3月1日实施的大连市落户政策! 《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准入。已经取得异国国籍或获得异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该规定还明确写入,全市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性质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大连户籍准入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管理制度改革坚持“合理控制主城区,适度放开新市区,全面放开新区”的原则。新区常住人口迁入 主城区、新市区,按照该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已婚人员,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当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该规定提出,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不受5年限制)、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人员可以迁入主城区。

  小贴士:

  新区是指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瓦房店市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市、花园口经济区、长海县组成的黄海区域,普湾新区拓展区。

  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普湾新区。

  主城区是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户籍迁入途径

  1、投靠入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实际居住、按规定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的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 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5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 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 在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且被投靠人(或本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无业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并结婚满2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并结婚满1年,或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

  (二)投靠的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我市,或因父母均系现役军人等情况被投靠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

  (三)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子女,其投靠的监护人常住户口在我市;

  (四)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可以申请1名无业未婚子女投靠;

  (五)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主城区、新市区,其登记常住户口5年以上,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六) 被投靠的子女常住户口在新区,投靠的父母年龄合计130周岁,或投靠的单亲父亲满65周岁、单亲母亲满60周岁。

  投靠配偶的,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符合下列投靠条件之一、需要办理工作调动的夫妻投靠人员,可以在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引进人才也可以在被投靠人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 投靠的配偶符合引进人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

  (二)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主城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2年;

  (三)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市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结婚满1年;

  (四)被投靠的配偶常住户口在新区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2、引进人才入籍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含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仅限于《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或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二)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须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须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

  (三) 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四级职业资格年龄可以适当收紧,高端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符合下列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具有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或四级国家职业资格;

  (二)与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迁入我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国内特大型企业的销售或研发中心,国内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知名高校、科研机构所办的分校(所),其在我市工作并在本单位工作3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3、买房入籍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

  (一)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商品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

  (二)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旅顺口区除外)购买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9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米;

  (三) 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新市区、旅顺口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单套住宅建筑面积达到50平米或单套非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米;

  (四)个人在新区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

  购买非住宅房屋的,应当同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方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旅顺口区购买房屋落户的人员(达到主城区落户条件除外),其常住户口5年内不得迁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4、投资纳税入籍

  符合下列投资纳税条件之一,且依法经营1年以上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人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120万元以上、年纳税8万元以上;

  (二)个人在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注册资金80万元以上、年纳税5万元以上。

  5、华侨、港澳台同胞、公务员及其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二)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

  经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 原系我市常住户口的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刑满释放人员,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省、市政府等有关落户规定的复转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调入我市的人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落户的成建制迁入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或工作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