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
导语: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188号)精神,为规范唐山市因病提前退休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保障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唐山发布了下岗职工退休最新政策。下面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唐山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欢迎阅读。
唐山下岗职工退休新政策
一、按省厅文件精神,我市2015年度因病提前退休报名工作,继续坚持“本人自愿,公开报名”原则,市局不再给市本级参保单位(含档案托管单位,下同)下达因病提前退休控制指标。各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条件和应提交的资料抓紧组织报名。
二、申请报名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3.建立个人账户以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
4.符合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30号文件规定的人员范围,即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国有、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现仍在企业工作的,以及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曾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满10年以上,因企业破产、改制失业后,按个体工商户政策继续缴费的。
5.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治疗终结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申请报名人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因病提前退休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写明主要病史,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要注明申请日期(申请日期填写区间为2015年12月15日至31日)。
2.2015年12月31日前3年内的住院、门诊等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要求病历完整,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及骑缝章;门诊病历资料要包括病历内容记录、检查检验报告(原件)及相关资料。医疗文书需由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文书需要具有鉴定精神疾病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
3.2015年12月31日前3个月以内的诊断证明书(内容包括:疾病名称全称,病因诊断、疾病解剖部位、病理诊断及功能诊断) 原件。诊断证明书的.疾病内容要与申请本次劳动能力鉴定有关。
4.申请报名人员个人提供的各类复印件材料,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抑郁症、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正常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签字),并写上“申请2015年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专用”字样。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类复印材料由提供单位负责核对,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
四、参保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住院就医信息核查申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携带申请报名人员提交的住院病历材料(转外就医的需提供转诊备案表),在2016年5月20日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市劳鉴办统一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住院就医信息进行查询并核实真伪,并及时将核查结论通知报送单位。
五、参保单位对申请报名人员的资格和应提交资料初审合格且住院就医信息核查通过的,及时填写《2015年度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人员资格认定表》,在2016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报名人员原始档案、资格认定表和应提交的资料先后上报市劳鉴办与市局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之后参加由市劳鉴办统一组织的初次鉴定。
六、参加病症检查人员填写鉴定表时,要在鉴定表规定位置粘贴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主要伤病史简述”栏填写疾病内容应与诊断证明书内容一致,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同时写明日期。参保单位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只填写“同意申报”或“不同意申报”字样,填写日期后加盖公章。
七、自愿放弃病症检查人员,应将鉴定表退还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再将其退还市劳鉴办。
八、参保单位要按照市劳鉴办通知要求,及时召集本单位自愿参加病症检查人员,携鉴定表及相关资料按时到达指定医疗机构,配合市劳鉴办做好病症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九、市劳鉴办组织医疗卫生鉴定专家组,对每一名参加病症检查人员进行临床检查和诊断,或安排其到相关科别做辅助检查。鉴定专家组根据临床检查、诊断结果、本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辅助检查检验报告等进行集体综合评定,并在鉴定表“市级、省直医疗专家组意见”栏填写评定意见。市劳鉴办依据鉴定专家组评定意见作出初次鉴定结论。
对特殊情况不能到现场进行检查的,经本人申请,单位确认后,报请市劳鉴办组织鉴定专家到其家中或治疗医院进行现场鉴定。
十、经市劳鉴办初次鉴定合格的,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最终劳动能力鉴定。经省最终鉴定合格者,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拟办理病退人员的相关信息在单位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填报《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市人社局将按照工作职责,对申报病退人员的人事档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确认表》、病退申请、鉴定表、提前退休审批表和公示报告等材料进行初审,对2009年7月1日以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及缴费凭证,对2012年9月21日后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规定并补缴了养老保险费的人员,需提供补费依据材料和补费到账的凭证。初审合格后,报省人社厅最终审批。
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参保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职工人事档案等病退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病退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等条件的,不得申报病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职工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同时各单位要切实强化基础性工作,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规范职工档案,对资料缺失的,尽可能的查找和提供一切可以佐证的原始资料,确保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要认真核对档案原始记载与退休审批表的一致性,确保申报单位退休审批表填写完整规范,退休审批表中“参加工作时间”栏一律填写到具体日期。 在办理职工因病提前退休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机向职工收取好处费、有价证券、礼品或土特产品等,否则,一经查实,将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