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 四审稿
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加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力度,在草案三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
2016年8月,山东“徐玉玉事件”发生后,电信诈骗背后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同年10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增加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个人信息。”草案三审稿保留了这一规定。
草案四审稿在三审稿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实际上,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六条即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认为,草案四审稿的这一补充规定,从民事基本法层面吸纳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并扩展了其适用范围。
他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说,现实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大量个人信息在采集时可能是合法的,但被采集后,信息收集人却因某些原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毁损、篡改或者丢失等。
他以医院产科为例解释说,产科在为孕妇建档或者接生前后采集孕产妇或者新生儿个人信息,这本身是合法的,但如果不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就很有可能造成所采集个人信息泄露,很多母婴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会反复向孕产妇或其家人推销相应产品或者服务,这会给受害人带来很大的侵扰。
王雷认为,与信息收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相适应,个人信息权人授权其独家收集的信息一旦被泄露,应该由信息收集人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就需要对相关个人信息被泄露承担法律责任。
在第一章“基本原则”中增加一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三审稿中删除的“绿色原则”,重回草案基本原则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作草案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
实际上,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一审时,草案即将“绿色原则”纳入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规定在二审稿时得以延续。
不过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值得提倡,但是在“基本原则”章节中作出规定,不如在“民事权利”章节从民事权利行使角度加以规范,更为适当。
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草案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绿色条款”移到民事权利一节,修改为:“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后,多位知名民法学家认为,“绿色条款”还是纳入到基本原则一章更为合适,更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求。最终,草案四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草案四审稿恢复绿色原则的基本原则地位,有助于突出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取向,更为全面体现绿色原则在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民事活动各领域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是我国民法典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重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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