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蓝印户口新政策
“蓝印户口”因封皮和印章为蓝色而得名,不同于正式户口的红封皮、红印章,也因此被称为“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天津将于5月底取消蓝印户口政策,“积分落户”将取而代之,这意味着已有20年历史的蓝印户口将退出天津历史舞台。
蓝印户口退出舞台
日前,天津市公安局发布: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5月31日天津市停止新办蓝印户口。自实施蓝印户口政策以来,外省市人员在津购买达到一定规定价格的商品住房或达到规定数额投资兴办企业,可以办理蓝印户口,并在一定期限后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政策对于促进天津经济发展,服务招商引资,改善人口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天津市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出台了本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落户规定、居住证积分落户规定的户籍准入规定,建立起了多元化、全覆盖的户籍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天津市决定停止新办蓝印户口,对2014年5月3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外省市人员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
蓝印户口政策解答
(一)天津蓝印户口什么时候停止办理?
答:2014年5月31日天津市停止新办蓝印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以其在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预定协议时间为准。
(二)以前办理的蓝印户口如何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答:现有的持蓝印户口人员,在考察期满后经复验合格,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何日期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于2014年5月31日24时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或者《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2014年5月31日24时后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了。
(四)购房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
(五)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但未及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后还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吗?
答:可以,只要在2014年5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且最终达成交易,网签合同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仍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六)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行签订的预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要件?
答:不可以。凡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发企业签订企业自行拟定预定协议的,必需在此日期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方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七)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是否可以更名?
答: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需要更名的,仅限于预定人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之间内进行变更。例如:李某预定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预定人为李某,在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李某希望更名,只能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名字变更为其配偶或者其子女,不得变更为其他人员。
境内来津人员可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2014年1月1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3]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准予境内来津人员在本市就业、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参与居住地社会事物,以及通过积分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为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我市企业技术进步,吸引具有专业技能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就业,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职院校外省市生源毕业生在津落户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40号),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2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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