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积分入户新政策2017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广州合法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的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组织开发积分制入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和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积分制入户纳入全市人口调控工作,并将积分制入户指标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人口计划管理。
市公安机关负责复核积分制入户人员名单、办理入户手续。
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4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制入户是指通过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入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申请入户。
第六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制入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纳入当年人口计划统筹安排,并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人应首先登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网上申请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进行确认,然后到各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及排名规则,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具体积分指标体系及排名规则按照《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公示期满并进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后,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第十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发放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市公安机关根据公布的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复核有疑义的,暂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同时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二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批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第十三条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房地产权的固定住所、政府或用人单位安排的供其居住的住所、直系亲属拥有房地产权的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了租赁备案手续的住所。
本办法对申请人相关的时限要求,除有特别说明之外,均计算至申请之日;所称的.年度,指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0月27日印发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来穗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包括文化程度、技术能力、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社会服务、纳税、创新创业及职住区域等7项积分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总积分满60分(可随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进行调整)可申请入户。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办理居住证时间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确定拟给予入户人员名单。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时间排名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时间排名。凡经两轮排名后排序相同的,作并列排名处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积分制入户资格。
积分制入户指标体系、排名规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取得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在广州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是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已领取了失业待遇的申请人,其原失业保险参保年限纳入累计缴费时间。根据《关于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7号)参加外来工医保的申请人,其缴纳外来工医保时间纳入累计缴纳时间。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申请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经申请人在本市的现居住地街道(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办法所称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政府、用人单位出具的分房证明、租赁证明;直系亲属拥有供其居住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及同意迁入的书面意见;合法承租且依法办理租赁备案手续、租赁期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借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一)业主房产证和允许借住书面证明;
(二)本市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居(村)委出具的证明;
(三)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之间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申请流程,构建责任明确、功能互补、注重实效的工作机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制定急需工种或职业资格目录。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及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有关窗口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及《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资料归档和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及其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具体负责申请受理、资料录入、资格初审和资料整理上报等工作。
有关教育部门按规定负责审核学历证书(不含本市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并出具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就业登记凭证、核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查核无违法犯罪记录,核准落户地址,办理入户手续。
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列入创新创业积分指标单位目录。
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义工服务情况。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合法住所情况。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审核无偿献血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并出具证明。
团市委负责审核志愿服务情况。
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
广州铁路集团负责核定本系统员工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时间。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的项目立项和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积分制入户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道(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五条 优化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依托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实行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六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规定时间开始30天期限内进行网上申请,如实填报自评分和录入个人相关资料,并到居住所在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纸质资料。
第七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自接收申请人纸质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建立申办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户资格初审,自接收窗口上报的申办资料档案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把初审结果和申办资料上报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对申请人积分制入户条件进行审核排名。
须将申请人信息发送到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的,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 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向申请人本人公开有关审核情况5天,经公开无异议的,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有关审核排名结果5天。
第十一条 公开、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书面反映、实名举报或投诉。经核查有效的,应及时纠正或者按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二条 进入入户名单人员,由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按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凭入户卡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及随迁手续。
落户地址应按照以下顺序选择填报:(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产权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管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二)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登记入户,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三)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在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道(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
第十三条 通过积分制入户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准予同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十四条 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人员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情形的,一经查实,其申请不予办理,并通报各审核部门,永久取消其申请积分制入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积分制入户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人员,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广州市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材料一览表
3.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申请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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