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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优惠政策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所使用由政府新出让的原有建设用地或征用非农用地,政府减收或免收地租。
(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鉴定,达到国家或世界先进水平,投资额在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下同)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免收地租。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工艺品、海产品深加工生产项目,免收地租。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至1亿元人民币的一般项目,减缴50%地租。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免收地租。
(五)项目用地面积按国家标准或参考国内同类项目用地标准确定,超出用地标准10%以内的部分享受相应优惠。
(六)工业用地中配套的办公、单身公寓和职工文化活动场地,占地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0%的,享受相应优惠。
(七)土地优惠政策的兑现,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初审证明,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八)以优惠方式使用土地建设的项目,土地主管部门预先出具仅限于报建的产权证,项目建成投产后,经计划、经贸、审计部门确认实际投资额后,方可给予办理100%的产权证。
(九)工业项目用地土地证使用权的受让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用途,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经计划、经贸、审计部门确认后的投资额未达到享受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则相应按照上述限额调整优惠比例或取消优惠。
拓展阅读:工业用地转让手续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
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大致的流程以下: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时间1般每一个环节都是两周左右时间内办完,规定散布在各个部门规章中,但是中国行政机关的效力和规定的有差距,只要不是诉讼程序1般不会严格依照规定做的,做好被拖时间的思想准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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