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标准
1.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停止执行原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
2.原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仍健在的,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者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但奖励方式只能选择一次,选择后不得更改。原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元奖励金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方式,则从2014年1月1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3.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本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5000元。
问题1:什么人可以奖励?
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
2、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人员;
3、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问题2:可奖励多少?
奖励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问题3 :怎么确认自己能领?
《操作办法》明确,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人员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
由计生主管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需于每年的5月份到居委会进行年审,街道组织人员入户核实情况,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年审表》。对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退出名册》。
问题4 :在哪儿领取奖励?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随退休费发放。原已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由各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
2、参加企业职工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其奖励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机构随养老金按月代发。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至本规定实施时,已死亡且享受奖励不足5000元的,由企业补足5000元。
3、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发放。
人口计生部门国庆期间安排专人值班答疑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要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统筹做好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工作流程,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街道居委会,做好摸底调查、填表申报、群众评议、调查审核、张榜公示等工作。在对象确认和资金发放上要按照先易后难、先粗后细的原则。具备条件的,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企业予以确认对象的奖励金,抓紧提前发放。然后再按照难易程度,确保大多数人按照省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位,尽早受益。同时,各县市区要做好奖励调查复核、审批确认、信息录入、数据上报、资料归档等工作。
同时,要坚持按照规范程序来操作,新增的奖励对象要坚持本人申请、居委会评议、镇级审核、县级审批。原符合条件对象也要认真复核、确认。对已经领取5000元的对象,按照文件要求,逐年进行抵扣。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并在国庆节期间,安排专人值班进行政策咨询的答疑,统一好政策口径。对个案信息录入、变更、数据报送等工作要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的时限要求及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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