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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提高城府补贴标准
7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外公布。广东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按新规定,以前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今年起将提高政府补贴标准,较高档次缴费政府补贴不少于60元。
按新规定,原参加新农保、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社保缴费标准最高3600元
据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方式。
《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低档次缴费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元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或每人每年6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各级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粤东西北地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保留中国国籍出国定居仍可领养老金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65元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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