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西省养老保险新政策:职工和居民可互转
我省养老保险职工和居民可互转
互转条件以缴费15年为界 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可同步转移
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7月1日起,我省正式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项养老新政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能同步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互转条件以缴费15年为界。
据了解,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据介绍,最适合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衔接手续的参保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另一类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根据政策,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进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职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
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按月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年缴费,可能存在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的情况。省社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对重复参保缴费要予以清退,对重复领取待遇要进行清理,最终只保留一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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