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解读
《甘肃省地震预警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甘肃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地震预警活动,有效发挥地震预警减灾作用。
本《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在破坏性地震波到达可能遭受破坏的区域前,利用地震预警系统向该区域发出地震警报信息,以便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地震预警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地震预警科技创新、产品研发、成果应用,并依法参与地震预警系统建设。
对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办法》提出,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地震预警台网建设、信息自动处理系统建设、信息自动发布与传播系统建设等内容。地震预警系统建成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试运行。试运行结束,经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核设施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地震预警处置设施,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专用地震预警系统,并报甘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办法》明确,由甘肃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播发机制,指定播发媒体和机构。指定的播发媒体和机构应当即时、无偿向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对于学校、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甘肃鼓励其建立地震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制,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甘肃同时提出,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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