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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领取有变 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出新规
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个关乎城镇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的文件受到热切关注,因为与1997年政府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旧规定)相比,新规导致在基金积累和将来养老金计发公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额等方面都会发生一些变化。那么,调整后对于个人来说会有怎样的变化和影响呢?
具体措施和变化
新规定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同旧规定相比,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负担没有发生变化,总共仍然占个人缴费工资的28%左右,其中单位负担20%左右,个人承担8%。不过,与旧规不同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过去由单位缴纳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而是转存入社会统筹账户。
第二,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满15年)。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鼓励参保者缴满15年以后继续缴费,缴费35年就可在领取养老金时每月从统筹账户领到届时社会平均工资的35%。
第三,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本人账户累积储存额除以120。而新规规定,职工退休时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假定60岁退休,届时预期寿命是75岁(不考虑利息因素),计发月数就是180,而不是此前规定的120。
养老金调整对个人的影响
国务院这次调整社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鼓励多缴费多领养老金
根据旧规定,职工退休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的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就是说,在旧办法下,职工多缴并不能多得,降低了职工努力工作和缴足15年保费后继续缴费的积极性,制约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而根据新规定,职工在缴足15年的保费之后如果继续缴费,每多缴1年,退休时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在月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增加1%。而且,由于个人缴费标准不发生变化,以后年份中继续缴费对个人负担和生活水平不会产生明显的影响。因此,这一调整有利于激发职工为了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工作期间努力工作和持续缴费的积极性。
“职工多缴费多领取基础养老金”这一办法的调整本身就体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纵向公平。除此之外,新规定将过去由单位负担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费由个人账户调整到社会统筹账户,加强了不同效益的行业和单位之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调剂力度,进一步优化养老保险基金的配置,更加凸显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横向公平。
减低财政负担保障安全
2000年,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然而,我国在1997年才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之下,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个最大的困难:老职工没有养老金储蓄,参保单位和个人既要为自我养老积累资金,又要承担老职工的缴费,负担过于沉重。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各项缴费比例已高达40%。为维系这一养老金制度的正常运转,政府不得不挪用在职职工的个人账户资金,使大部分地区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账,实际上成为政府对这些职工的欠债。截至2005年末这笔债务估计约7400亿元,并且每年还在增长。据世界银行的估计,到2075年,空账规模将达到9.5万亿元。尽管近年来,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实施了国有股减持、划拨国有资产、发行彩票、增加中央转移支付等诸多措施,但一个现实的难题是,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还在不断加速。2001年以来,在覆盖的城镇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中,参保人数平均增速为4.04%,已经低于离退休职工人数的平均增速6.64%。养老金的支付压力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日益增加,实践证明各项措施的效果也都是非常有限的。如果任其继续发展,终有一天必将使政府财政陷入危机之中。因此,当前政府必须同时运用多种措施来减轻和化解养老金支付的压力,除了拓宽资金来源外,还应该对制度设计本身重新审视,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的基金积累和给付的原则和方法。
根据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在职工退休10年后将全部领完,而实际上当前我国职工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0岁以上。养老金支付水平的刚性决定了政府需要将余下的10年个人账户领取水平补齐。在这种制度下,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个人账户缺口的不断加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有必要根据退休职工的实际余命,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领取标准,以减轻政府的不合理负担。
事实上,国际上有关组织和研究者对目前我国社会养老计划的可持续性持有异议,国际劳动组织根据他国经验,认为中国的个人账户太慷慨了。目前,新规定将企业负担的个人缴费工资3%的保费由存入个人账户调整为存入社会统筹账户,就能增加社会统筹账户的资金来源,保障对已经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支付,即可减轻和延缓现阶段财政的转移支付压力,也必定减轻政府将来养老金给付压力。
到底新规定能在多大程度上减轻对个人账户的欠债,这里举一个例子。假设,2005年一位25岁的城镇职工,工资水平为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即月工资2000元,年收入24000元。社会平均工资假定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利率水平为5%,其连续缴费35年直至60岁退休,随后开始领取养老金。那么,如果按旧规定,退休当年其领取的养老金每月大约为6453元;按照新规定其将领取大约5096元,同旧规定相比,该退休职工按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水平有所减少,但领取的绝对数额比现在的退休职工高多了。换句话说,按照新规定政府的财政负担或债务将减轻22%。而且,同旧规相比,新规更有利于激励职工努力工作,加快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保障职工养老金的实际领取水平绝对额更高一些。
促进其他养老形式的发展
调整基本养老金制度的另一个含义在于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鼓励居民根据自己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愿望,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使我国也像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一样,真正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企业年金、个人年金和家庭养老为补充的合理的养老保障制度。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缓慢,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也与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极不匹配,原因之一就是不少人的养老观念依然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同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例如个人账户积累比例较高。
汲取发达国家“福利陷阱”的教训
瑞典、英国、联邦德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日本等不少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起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水平普遍较高,其后几十年,这些国家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很快,养老金支付直线攀升,给政府财政带来了严重的压力,近些年来,瑞典、德国等国社会保障的开支已经占到财政预算的35%~40%左右,这不仅使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受到威胁,也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摆脱这种困境,这些高福利国家都设想和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降低养老金的支付水平。但是,养老保险支付水平具有刚性的特点,一点小的风吹草动就可能引起轩然大波,甚至引起社会动荡。例如,目前法国的缴费率已经高达47.7%,如果不加以改革,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年资金缺口在2040年仍然可达GDP的5%左右。并且,部门之间的待遇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2003年政府欲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立即引起法国国有部门员工的大规模游行示威和抗议。
这些经验教训是值得我国借鉴和汲取的。如果继续执行旧规定,一旦老龄化高峰到来,财政既无力补齐所欠个人账户的欠债,又难于支付领取10年养老金之后下余年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取额,政府将被迫大幅度降低支付标准。那么按旧规定计算的数额再多,届时也只能成为“画饼”。如果出现这一情况,利益受到巨大损害的还是老百姓,搞不好还会引起社会动荡,最终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所以未雨绸缪,对当前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既有必要也很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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