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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市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专利资助专项经费。
第三条 长治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资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专利资助专项经费的预算;
(三)对专利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且专利证书登记的第一申请人地址应在本市辖区内。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晰。
第六条 专利资助包括专利申请资助、专利维持资助等。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主要针对授权后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资助费种包括代理费、申请费、印刷费、审查费。
第八条 专利维持资助是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年费进行资助。第二年度至第六年度的年费按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资助;第七年度至第十二年度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第十三年度至第二十年度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专利应为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授权的发明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
第十条 专利维持资助的专利应为上年7月1日起至当年6月30日止缴纳年费的发明专利,以申请日为准。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的受理时间截止到当年9月30日。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相关缴费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相关缴费发票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和行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通过专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四条 办理专利维持资助的单位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和帐号、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专利维持资助的个人需提供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年费缴费发票及复印件、银行卡开户行及卡号和行号、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下年财政预算,将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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