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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出台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1-02-06 17:07:00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攀枝花市出台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1月13日,记者从攀枝花市科知局获悉,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市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攀枝花市根据相关文件,制定出台了《攀枝花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攀枝花市出台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规定,《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攀枝花市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办法》所称科技信贷产品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获自身特点,推出的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的轻资产抵押、质押或信用贷款产品。《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技银行或开展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

  关于合作银行,《办法》规定: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向防控及处置能力;制定了科技、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攀枝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将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中选择确定合作银行,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合作银行首选科技银行。

  资金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在贷款损失认定方面,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实体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及时处置抵押、质押物、追索保证人。形成不良贷款3个月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

  《办法》要求,合作银行决定给予贷款的项目,必须报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经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认定后方能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该认定程序不影响合作银行贷款发放。

  攀枝花市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制度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促进全市企业创新和转型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15〕8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实施意见》(攀办发〔2016〕17号)和《攀枝花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攀财金〔2016〕1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注册地、纳税地在攀枝花市辖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项目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贷产品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或自身特点,推出的适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征的轻资产抵(质)押或信用贷款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科技银行或开展了相关科技信贷业务的银行。

  第二章 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

  第五条 建立攀枝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攀枝花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等五家单位组成。

  第六条 攀枝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确定和变更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

  (二)提出完善风险补偿制度的建议及日常工作规范。

  (三)风险贷款损失补偿的建议。

  (四)监督有关风险补偿资金及贷款使用绩效情况。

  第七条 攀枝花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运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提出纳入风险补偿贷款范围的企业名单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三)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根据攀枝花市经济金融形势,引导合作银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并规范引导合作银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四)市银监局负责监管合作银行依法合规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合理控制风险、审慎经营,每年对科技银行进行三个不低于50%指标的专项评估。

  (五)市人民银行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建立专门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评审和风险控制制度,核定贷款的风险补偿额度。

  第三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较强的贷款风险防控及处置能力。

  (二)制定了科技、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三)尽可能为借款人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高于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30%(含)。

  第九条 办公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选择确定合作银行,并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合作银行首选科技银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建立政府、银行风险共担机制。对合作银行科技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

  对于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贷款损失认定。纳入科技风险补偿贷款名单的实体企业,贷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违约形成风险的,及时进行处置抵(质)押物、追索保证人。形成不良贷款3个月以上且追索无果,并被认定为呆坏账的。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的`审核与拨付

  (一)合作银行发生的损失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提交贷款逾期清偿申请,并由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审查签章。经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结算二次,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

  (二)合作银行负责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比例返还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县(区)级科技信贷发生的赔付,由县(区)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省、市财政给予财力补助。其中,对区财政,省、市级财政分别给予补贴总额的35%、22.75%财力补助。对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给予县财政 15%的财力补助(省财力补助部分,由扩权试点县向省财政申报)。

  为了简便工作手续,科技信贷发生的赔付,根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的审核意见,送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拨款手续。对于应由县(区)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市、县(区)两级财政结算或其他方式扣解。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对于决定给予贷款项目,必须报送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进行备案,经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认定后方能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该认定程序不影响合作银行贷款发放。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报送上一个月贷款数据及赔付数据。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将合作银行所报资料送科技信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当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率达到5%时,市银监局应向合作银行提示风险。当不良贷款率达到10%时,市银监局通知市科学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终止合作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合作业务,经整改并报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银监局同意后,可重启合作业务办理。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信贷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每季度向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通报业务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在开展科技信贷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绩效明显较差的,市科技信贷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依照合作协议终止合作。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必须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全额收缴风险补偿资金外,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并终止合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照规定还贷付息。对恶意逃废债务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消其申报各级、各类财政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科学和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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