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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成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成都市交委研究制定的《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于12月16日起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结合近期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交通运输厅对机动车驾驶培训及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对驾校制度建设、教练员管理、教练场地管理、教学设施设备管理、驾校教学管理、教练员管理、投诉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设定了客观、严格的考核标准。
《办法》立足学员实际需求,对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运用作出详细、严格的规定: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驾校,将在新增教练车、扩大规模、驾校升级等经营发展上和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等业务拓展上给予积极支持;考核等级为A级的驾校,将暂停办理新增教练车、扩大经营规模、驾校升级等业务;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校,将被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驾校,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办法》实施后,行业主管部门将动态、有效地将考核内容融入对驾校的日常管理,力求以考核促管理,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提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水平,完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质量信誉考评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 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 30341-2013)、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服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
第三条 驾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期内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经营行为、教学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社会责任履行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考核工作,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公示考核结果。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校及各驾校分支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建立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负责指导和督促驾校建立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档案。
第二章 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设定
第七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分别表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由质量信誉反馈指标、质量信誉监控指标、安全监控指标、一票否决项目和质量信誉加分项目五部分组成。
第九条 驾校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质量信誉反馈指标200分,质量信誉监控指标600分,安全监控指标200分。质量信誉考核中可以加分,但是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0分。
具体考核标准见《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
分标准》(附件7)。
第十条 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得分=1000分-扣分+加分,其中每项扣分按实际扣分计入(可出现负分),加分项不得超过100分。
第十一条 驾校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质量信誉考核得95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评为AAA级;
(二)质量信誉考核得850分至949分的为合格,评为AA级;
(三)质量信誉考核得800分至849分的为基本合格,评为A级;
(四)驾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不合格,评为B级:
1. 质量信誉考核得分低于800分的;
2. 考核周期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发生两次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报以及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迟报、瞒报的;
3. 发生一次被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故的;
4. 未按要求参加质量信誉考核或未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5. 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6. 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7. 驾校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
8. 因驾校原因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或发生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群体性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分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以动态考核为主,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成立考核小组,人数应是3人以上单数,考核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小组可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驾培、安全、车辆管理、服务质量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理事单位成员;
(三)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驾校负责人、学员代表、优秀教练员代表等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对驾校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报送
驾校在考核周期当年12月底前对本驾校考核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报送下列材料: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
2. 考核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自查报告或总结;
3.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
4.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3);
5.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一览表(附件4);
6.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人员一览表(附件5);
7. 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设施设备一览表(附件6)。
(二)质量信誉考核评定
1.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报送的质量信誉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如资料不齐的,自接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一次性告知驾校补齐相关资料。
2.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组织考核小组对驾校的质量信誉实施考核。考核小组通过统一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结合实地考核、听汇报、查资料、看教学、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初步评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2)。
(三)公示
1. 负责实施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应公示考核情况,并将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驾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 被考核驾校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书面申诉。
3. 负责实施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被考核驾校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核实,并为举报人和有关情况保密。经核实发现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纠正。
4. 公示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考核周期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公示考核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拟评为AAA级的驾校进行复核。
(四)公告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3月底前将核查汇总后的全市驾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在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上进行公告。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成都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2)。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核查汇总后的全省驾校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在《四川省道路运输在线》上公告。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告后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抄送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驾校颁发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具体式样见附件8)。各驾校应在办公场所或招生报名处悬挂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标牌,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校不予授牌。
第四章 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档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档案,包括相关证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从业人员情况(教练员、结业考核员、教学管理人员等)、教学设施设备情况(教练车、其它设施设备等)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档案,包括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驾驶员(操作人员)行业准入及教育培训情况、事故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保险基本情况、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事故责任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三)服务质量事件档案,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责任人、原因、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及处理情况;
(四)违章经营档案,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档案,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方式、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履行社会责任记录档案,包括完成政府派遣的参与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等情况;
(七)荣誉档案,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或荣誉称号,以及在市级以上媒体表彰通报等情况。
第十六条 驾校应当加强质量信誉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驾校质量信誉情况,经核实后及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以驾校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表及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档案,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成都市驾培管理与服务系统。除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将驾校历年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第五章 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质量信誉考核职责,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驾校质量信誉情况,使用统一的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及时录入驾校质量信誉的有关信息,认真组
织开展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涉及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举报投诉或社会反映时,应当及时向负责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小组通报。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和信息公开,贯彻国家完善驾培行业信誉记录的相关规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提升驾培行业社会形象。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二十三条 在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驾校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实施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
(一)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为其办理业务,在新增教练车、扩大规模、驾校升级等经营发展上和从业资格培训、驾驶员继续教育等业务拓展上给予积极支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每辆教练车的培训能力核定以AA级驾校为基准,AAA级驾校可增加1名,A级驾校可减少1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还应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校在学员考试方面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驾校新增教练车业务办理,AAA级驾校可按照车辆核定数100%配备车辆,AA级驾校可按照车辆核定数90%配备车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驾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暂停为其办理新增教练车、扩大经营规模、驾校升级等业务。
(三)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为AAA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推荐其参加省级以上的评比表彰活动。
(四)驾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考评结果公告后3日内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注明整改的内容、期限和要求,同时上报省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整改期间,驾校不得招收新学员,不得新增教学车辆,且必须对在训学员进行妥善安排。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不合格的驾校,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驾校及其相关人员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人员在填写考核表上的考核记录时可用代码,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分别是《成都市机动车驾
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7)中的项目序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解释,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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