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解读
今日,新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在长沙市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从2016年12月6日起,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
选货币补偿,可享五项奖励
《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可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
《办法》规定,私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五项奖励: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成新奖励: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
提前搬迁奖励: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两万元。
寻找房源奖励:每户10000元(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
伪造、冒领,取消资格追回补助
《办法》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由长沙市、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规定的奖励。
申领搬迁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提供合法证明材料,不得伪造, 不得冒领搬迁补助,违者一经查实,取消其补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补助款项。
长沙市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本《办法》自2016年12月6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有政策、办法。
确有搬迁困难的,给予适当搬迁补助
《办法》明确,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补助的相关事宜。对被征收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会同区监察、民政部门进行个案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助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对被征收人实施最低面积保障的,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应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45平方米之差的补偿价格,其面积差值部分的补偿价格统一按3200元/平方米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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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调整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标准
住宅类装修补偿:最高630元/m2
本报12月13日讯 今日,《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费房屋搬迁费相关标准的通知》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从2016年12月12日起,长沙市将调整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 、房屋搬迁费标准。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装修补偿分三大类
最高640元每平方米
《通知》明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不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其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按照《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分为住宅、营业用房,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三大类。其中住宅类的补偿标准分为630、500、400、280、150、0元/平方米六个等级;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分为640、480、300、160、120、0元/平方米,其他非住宅的补偿标准分为290、180、130、90、0元/平方米。
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装修第1年内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5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其他设施补偿,市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相关行业收费或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中包括装饰装修等价值的,不再另行计算装饰装修等价值的补偿。
临时安置费
每月不得低于600元
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住宅的,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对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以产权调换方式交付被征收人现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采取过渡安置产权调换的,其实际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长沙市区临时安置费标准按月计算,每月为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4‰,每户(以房屋产权证为单位,共有产不分开计算)每月不得低于600元。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征收仓储、工业生产用房的搬迁费标准按《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其他房屋搬迁费为每户800元,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 的,超过部分每1平方米增加8元搬迁费。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2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有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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