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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2月16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明确,保障和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等方面的优惠。
建立“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格局
近年来,面对农民多层次、多领域的科技服务需求,农业技术推广已由政府主导的单一方式向多元化发展。对此,《实施办法》明确本市建立“一主多元”的农业技术推广格局,本市农业技术推广实行以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家庭农场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引导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多措并举为农业科技传播者“撑腰”
为了保障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实施办法》从资金、工作条件、技术人员待遇、税费优惠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一是建立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二是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区、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不得安排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与农业技术推广无关的工作。三是鼓励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二十年或者在市和区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满三十年的农业科技人员,由市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颁发荣誉证书给予表彰。四是实施税费优惠措施。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财政扶持、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优惠。
凡截留或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将受到严惩
《实施办法》还新增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有关的法律责任。一是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或者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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