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临沂修改水生态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国、省控断面达到“十三五”水质考核目标要求,临沂市结合实际,确定对《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进行修改。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临沂市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办法》于2014年1月实施。考核指标是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1个、参考断面2个。
新《办法》在全市主要纳污河流设置考核断面36个、参考断面5个;考核目标按照《重点河流控制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因子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总氮以外的21项指标,分别是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总磷、化学需氧量、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市控断面进行监测,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测数据采取人工监测,由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和采样人员联合采样,每月监测两次,上、下半月各监测一次。上半月对21项考核因子全部进行监测,下半月监测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和上半月超标的'其他因子,监测过程全部加密。市环保局管理人员对考核断面水质不定期进行抽查监测,并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采用抽测数据作为考核数据。
市控断面补偿金每月计算一次。每月10日前,市环保局对各断面上月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补偿金情况进行计算,并通报各责任单位。由于重大工程(如清淤、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等)实施明显引起水质恶化的,该断面可以在施工期内不参与考核,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施工合同、工程位置、施工时限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材料须于月底前提交,否则当月重大工程情况不予认可。
相关责任单位以月为单位将市控断面补偿金及时上缴市财政。收缴的市控断面补偿金作为水质达标断面所在责任单位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断面补助金额由半年内全市收缴的市控断面补偿金总额和该断面达标次数占全市断面达标次数的比例确定(断流、清淤和参考断面不参与统计),具体计算方法为:断面补助金额=该断面达标次数/全市断面达标次数×市控断面补偿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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