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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29 15:20:4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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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016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银行信贷支持转化科技成果、运用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是指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贷款(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建设并维护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做好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衔接,并依托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库,为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提供支撑。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从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委托确定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基础等条件的机构1家(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适应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二)承办我省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工作。

  (三)按规定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

  (四)受理、审核、确认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拟定年度贷款风险补偿方案。

  (五)对合作银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调整建议。

  (六)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情况,并开展数据分析研究等。

  (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合作银行包括国家级合作银行和省级合作银行:

  国家级合作银行是指科技部、财政部确定的开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驻湘分支机构,可直接作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

  省级合作银行是指我省在国家级合作银行之外,自主招标确定的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的合作银行。

  第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确定省级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告,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后,与省级合作银行签订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第九条 省级合作银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有开展人民币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自身实力较强,服务网点较多,拥有科技贷款专营机构的优先。

  银行对于所设科技贷款专营机构一般应实行专门的科技信贷准入标准、信贷审批机制、风险控制政策、独立考核奖励机制和业务协同政策,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有较高的不良贷款风险容忍度。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条 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在我省注册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

  (二)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科技成果已纳入国家或湖南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对国家级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额按以下方法核定:

  (一)发放的贷款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的,按科技部、财政部确定的年度风险补偿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配套补偿额,具体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二)发放的贷款虽不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范畴,但符合本办法风险补偿条件的,参照第十二条核定补偿额。

  第十二条 对省级合作银行年度风险补偿额以合作银行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为基数,依照以下方法进行分类核定。

  (一)发放给中型科技型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1%核定。

  (二)发放给小型科技型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2%核定。

  (三)发放给微型科技型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3%核定。

  (四)发放给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额的3%核定。

  (五)发放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属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贷款产品的,按不超过当年实际发放的该类贷款额的4%核定。

  对同一贷款适用如上两种以上补贴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核定最终补偿额度。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应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具体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合作银行等网站上公布。

  合作银行自主开展尽职调查,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应在综合评审、合理定价、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积极支持,降低贷款成本,提高贷款效率,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和收费。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组织下属分支机构,将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整理,分别向贷款企业注册地市州科技部门或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报送。

  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应对银行报送的贷款项目的真实性、贷款企业类型和科研诚信情况、贷款使用与成果转化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等内容进行初审,对经审查并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初审确认结果及时反馈合作银行各有关分支机构,同时报送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汇总、审核下属分支机构经初审确认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向受托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申请。

  贷款风险补偿涉及的初审确认、申请受理等工作时间安排,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风险补偿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以通知形式明确。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情况,对合作银行的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拟定省级贷款风险补偿方案,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贷款风险补偿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会同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上年度贷款风险补偿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增长、服务能力、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建设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并续约、续约、经整改后续约、不续约和取消合作资格的建议,具体奖惩实施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3年内禁止其申请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州科技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和同级财政部门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暂停直至终止该地区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受托管理机构,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处理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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