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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时间:2021-01-27 18:28:11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年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就在12月8日票交所即将正式挂牌之际,1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该文件出台旨在对票据市场的参与者、票据市场基础设施、票据信息登记与电子化、票据登记与托管、票据交易、票据交易结算与到期处理等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票据市场的参与者仅限于三类:金融机构法人,包括银行金融机构总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非法人类机构:金融机构等管理的各类投资产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参与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确定参与者。

  办法对票交所进行了四大职能的界定:组织票据交易,公布票据交易即时行情;票据登记托管;票据交易的清算结算和票据信息服务。

  同时,新出台的办法对票据信息的登记与电子化重新进行了流程界定,值得一提的是,按照该拌饭,办理纸票贴现时,通过票交所系统查询票据承兑信息,而不是现在的大额支付系统;纸票必须记载事项与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时,不得办理贴现,纸票贴现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登记人应承当赔偿责任;已贴现的纸票应加盖“已电子登记权”字样,后续背书转让等行为不再以纸质形式背书,而是通过电子形式进行办理,纸质票据事务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交所通知保管人变更寄存人的方式完成支付;纸票的保管人对承兑人的发起付款确认的两种方式: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电票的签发、承兑、质押、保证等信息需要通过ECDS同步传送至票交所。

  办法中引入了新概念“保证增信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选择,提供纸票的保管以及先行偿付服务;保证增信的'申请在首次交易前完成;票据到期的偿付顺序:承兑人、保证增信行、贴现人。根据办法规定,票据交易无须提供转贴现凭证、贴凭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及票面复印件等材料,贴现以及转贴现的计算期限不再需要异地加3天。

  票据业务自公布之日即12月6日起施行,过渡期(2016年12月8日至2017年7月31日)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过渡期业务仍然按照银办发224号文执行,为各家机构调整业务人员、模式、规定等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事实上,自2016年初几宗票据大案爆发之后,票据行业风险被曝于阳光之下,加剧了央行铁腕整肃票据业风险的决心。

  今年5月,几位央行负责人以及一些做市银行的票据部代表成立团队筹备票交所,计划于今年11月上线;9月7日央行下发《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简称224号文),大力推广电票;11月2日央行办公厅下发 《关于做好票据交易平台接入准备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16]224号,简称银办发224号文),推进纸票电子化,并明确票交所一期系统在12月8日上线;近日票交所下发《纸质商业汇票信息登记操作规程》,主要对金融机构在票交所办理各种信息登记和业务处理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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