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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解读

时间:2021-01-27 18:27:12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最新解读

  12月6日,《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处置办法》)举行听证会。

  昨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发布了《处置办法》并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违法建筑的范围、分类,如何防控、查处等内容都进行了规定。和以往对违法建筑查办的传统办法相比,《处 置办法》从各类相关部门以及公共市政部门、企业、建筑单位等诸多环节,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 凝土等企业不得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等条款,如果拒不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名词解释

  违法建筑

  《处置办法》共计三十一条,首先对违法建筑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随评

  釜底抽薪

  根治违建

  一 孔

  建设杂乱无章,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市貌,损害城市环境和对外形象……这仅仅是违法建筑的数宗罪之一。违法建筑就是寄生在城乡环境这个健康肌体上的“毒 瘤”,如果任由其蔓延、扩散,恶果就是尾大不掉,严重侵蚀城市公共资源,损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决不能掉以轻心,应及早根治。

  数量不小的违法建筑的存在,对昆明的形象造成了很大损害。统计数字显示,昆明的违法建筑,存在“存量不少、增量继续”的严峻现实,一些地方违法建设呈发 展蔓延之势,处置面临五大难点。可以说,这是一块顽固的“硬骨头”,整治难度不小。基于此,《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汇聚社会智慧, 破解这一难题。

  处置违法建筑,就像治病一样,要做好预防,早发现早治疗,争取把病灶消灭在萌芽状态,露头就打,划定红线,让违法者不敢 贸然闯线,努力做到从源头上就浇灭违法者冲动的火苗,让大多数知难而退。这样,增量就不会太大,整治的难度相应减少。同时,对那些违法建筑的“帮凶”,也 不能客气,比如,谁供的水电气、谁包工干的,由谁负责,一一打板子。疼了,自然就规矩。

  违法建筑从动机上看,属于“与公众争利”,违法 建设者“以房生财”,怀着自私自利的目的,不顾法律、法规,不顾对别人利益的损害,总是想着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最大利益。他们在非法牟取不当私利的同 时,蚕食侵占了公共资源,制约了城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损害的是公众的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上看,对违法建筑者要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让违法建筑难以得 利,也能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者的行为。

  处置违法建筑,必须防止“九龙治水”的现象出现,压实各关联部门的责任,让其踢不了皮球、推不脱 责任,才能做到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职能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联动查处、信息共享机制,违法建设管控网络机制,违法违规建筑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和长效考核 综合评价机制,从制度上保障工作有效开展。

  处罚

  水电气等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

  全市行政区域内对 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查处适用于该办法。违反土地管理、林地用地、文物保护、环境及水资源保护、消防安全、水利、交通运输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由国土、林 业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基本法和行业规范法规的规定处置。其他部门在处置违法建筑工作过程中,对属于上述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当及时进行移交。

  在防控和查处方面,《处置办法》明确,昆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违法建筑信息共享机制,利用违法建筑监控系统、城 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城市管理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众所周知,违法建筑从建设到投入使用需要经过设计、建设、水电气管网铺线等环节,《处置办法》也从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对违法建筑形成有效防控和查处。 对违法建筑,工商、公安、规划、住建、文化、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以未经处理的违法建设和未履行处 理决定的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的,不得办理,并应及时告知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已经办理的,应当 依法撤销。

  供水、供电、供气、网络等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发现未经处理的违法建筑和未履行处理决定的违法建筑,不得提供相关服务,并及时 告知城管执法部门;已经提供的服务,应当停止提供。同时,建筑(市政)设计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项目的施工作业。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违法建筑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违法建筑项目出售混凝土。

  如果仍 有企业或施工单位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施工的,《处置办法》也明确了相应处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 务或者商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提供服务或者商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 单位对违法建筑项目提供服务或者施工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服务或者施工,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务或者施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除

  实施强制拆除提前5日告知

  《处置办法》规定,对于新建的违法建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即下发《停工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并自行进行拆 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和设施,并按照简易处置程序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拆除。

  同 时,《处置办法》也对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进行了行为规范。根据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履行限期拆除义务。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对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予以保护。经催告,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义 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对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县(市、区)人民 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组织强制拆除。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在现场予以公告,告知 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后,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清理现场。逾期未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费用按照清理成本合理确定,由违法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违法建筑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通过在该违法建筑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 个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将违法建筑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类别

  11类违法建筑可处造价一成以下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处置办法》将违法建筑分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几种大类,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其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 的违法建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采取局部拆除或者改建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等类型的违法建 筑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筑,若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不影响公共利益、不影响建筑安全及消防安全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违法收入按照相邻同类房屋当期市场价格计算,无法按市场价格计算的,经评估确定。

  已经构成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地构成污染威胁的,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 区、市政基础用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的,对城市风景旅游区的环境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控制红线或者直接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对机 场、铁路、地铁的正常运行构成直接影响的,对城市电讯广播通道构成直接影响的,对城市消防安全、防洪防汛等构成直接影响的,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 城市地下管线的,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确定的旧城改建区域内擅自进行建设的以及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 情况,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11类违法建筑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中,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指的是部分拆除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整体 拆除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三种情况。城管 执法部门在认定不能拆除的违法建筑时,应当会同规划、土地、住建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单位进 行鉴定。

  此外,《处置办法》还规定,违法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如果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财物的或是阻碍或者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查封、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将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记者孙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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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建筑处置

  目前面临五大难点

  昨日,本报记者就今年来我市违法建筑整治情况及《处置办法》相关情况,专访了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张明维。

  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统计数字显示,今年截至11月17日,全市各县(市)区共整治治理违法违规建筑1983宗,面积310万平方米。其中:主城五区、三 个开发(度假)区、晋宁县列入军令状的违法违规建筑(2016年3月以前)共计675宗,267万平方米,截至11月17日,共拆除615宗,234万平 方米,拆除率79.3%。3月以来,20个县(市)区摸底调查违法违规建筑共计1864宗,面积184万平方米。截至11月17日,共拆除1331 宗,76万平方米,拆除率71.3%。其中:新建、在建违法违规建筑959宗,面积40万平方米,拆除914宗,面积37万平方米,拆除率95.3%。违 法违规建筑摸底调查中,截至11月18日,各县(市)区上报违法违规建筑共计2608宗,面积532万平方米。

  “从统计情况来看,目前 昆明市的一些地方违法建设呈发展蔓延之势,正在大量吞食着城市有限的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长此以往,一些惠及群众的民生工程将难以实施。”张明维表示,这 些违法建设,除少量用于居民自住以外,更多的是“以房生财”,或用来出租经营,或为牟取超额拆迁补偿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取巧的不良风气,恶化了 民风,对社会良知和社会道德是一种腐蚀剂。“更严重的是,不少违法建筑施工条件简陋,建筑质量低下,本身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再任其发展蔓延,不但会 极大影响昆明的建设发展,还可能引发大量社会矛盾,留下很多安全隐患,给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带来无穷后患。”

  张明维表示,目前,昆明市 违法建筑处置过程中还存在五大问题和困难。一是整治对象复杂,从建筑实物看,有的少批多建,有的擅自加层,有的在顶层私搭乱建,有的搭建钢架大棚,有的拆 旧建新扩大建设。从建设主体来看,有当地居民,有外来人员,甚至还有少数干部。同时,历史遗留问题多,违法用地、非法租地进行违法建设现象突出;住宅小区 违法建设点多面广,执法工作中存在入户难,调查取证难,执行难。

  “其次,就是疏堵结合不畅。2008年以来,由于农房多年未进行审批建 设,农村居民因子女成家(分家)以及农村三类房安全隐患突出,还急需建房的刚性需求较大,但至今‘疏’的渠道仍未打开,农村居民对多年严控不批现状的不满 情绪较深,暴力抗法现象日益突出。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乡结合部农用地价值越来越高,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一些社区、村小组为了利益,在 待开发或闲置时间长的土地上进行违法建设,造成大量租地建房的出现。”张明维说,第三就是部门联动不力,各级国土、规划、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在违法建设 整治工作中受上位法的限制,监管缺位,配合协作不力,进一步增加了整治工作的难度。水、供电、供气、生产销售混凝土等企业在接到城管执法部门要求对违法建 设进行停电、停水、停气等协助措施时,由于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撑,不能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违法建设速度快、成本低、获利大,任其 发展不仅严重影响我市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阻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开展,导致查处成本越来越高、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影响城乡社会稳定。”张明维表示, 目前,昆明市对于违法建设界定标准过于简单、笼统,出现了界定不合理、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再加上涉及违法建设查处整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城市 发展的进程,许多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处罚幅度小、惩戒效果低,不少法律法规甚至已经缺乏实际操作性,执法部门对于违法建设缺乏切实有效的惩治和预防措施。 为此,制定实体上、程序上都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

  为破解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在充分调研学习省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昆明市违法建筑处置中存 在的问题,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处置办法》,对违法建筑界定、处置原则、部门职责、联动机制、处置程序、问责规定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将 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动查处、信息共享制度,违法建设管控网络制度等长效机制,为信息互通,配合紧密,联合查处,协同作战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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