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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收入者产假工资的特别规定
马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马小姐因工作卓有成效,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月薪8000元。去年下半年生育了,马小姐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由于马小姐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而高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生育生活津贴,所以,其要求企业支付不足部分,但企业不同意。马小姐多次与企业交涉未果,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企业支付不足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贴。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在审理时马小姐认为: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生育生活津贴不足部分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但企业至今未付。
企业认为,按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况且马小姐已经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所以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对马小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该按照规定支付马小姐不足部分的生育生活津贴。
这个争议的焦点是女职工生育时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和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2)18号文”第一条规定:“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由于生育生活津贴的计发办法是按从业妇女本人生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月份,而马小姐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是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由此可见,不足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来源:上海人才市场报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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