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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解读

时间:2020-12-22 14:28:3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4杭州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解读

  2013年8月15日,杭州市政府《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意见》对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上市交易及其细则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意见》8月12日正式出台,9月12日正式实行。

  下面我们来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有了哪些新调整。

  满5年可上市交易

  根据《意见》,购买经适房满5年后,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就可以申请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转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之后就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不过,土地收益等价款如何补交,交多少,根据购买经适房的时间节点不同,采用的则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政策。至于新老办法的分界,最后落实为2004年9月1日,这一时间成为了土地收益等价款缴纳比例的'分界点。

  04年9月1日前买的经适房,土地收益补缴方式有三种:

  (一)2001年2月5日前(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乘以分摊的土地面积。

  (二)2001年2月5日至2003年3月31日期间(杭政[2001]3号文件下发至杭政[2003]3号文件执行之前)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其经适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下发的经适房价格批复文件中核定的商品房价格与经适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三)2003年3月31日—2004年9月1日前(杭政[2003]3号文件下发后)购买的经适房,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其经济居住房享受面积部分,需计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市物价局确定的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与经济居住房价格之间的差价。

  04年9月1日后买的经适房,上市需缴纳增值收益的55%:

  根据《意见》,2004年9月1号后购买的经适房,需按照届时公布的评估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计算公式为:需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的评估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55%-购买时缴交的税费。

  相关人士分析,从市场供应的角度来看,一批经济适用房的入市无疑会加大市场供应量,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会起到平抑某些板块房价的作用。市场需求其实一直都存在的,所以经济适用房的解套,可能扩大几个经济适用房所在板块的市场容量,挂牌量的增加也能让购房者有更多的选择。

  大家在购买经适房时,一定要多看一些类似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2013、上海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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