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简阳市检察院被成都市检察院确定为“开展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监督”试点院后,随即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简阳市检察院于10月下旬与该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就刑事拘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监督的法理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监督机制的建立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协调,逐步达成了共识,并修改完善会签了《办法》,作为监督工作开展的基本规范。
《办法》明确了检察监督与公安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共识。检察机关要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坚定不移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公安机关要自觉接受监督并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检察监督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相衔接,共同遏制和解决刑事拘留中的突出问题,促进依法、合理、规范适用刑拘措施,实现保障侦查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提高办案质量。为此,《办法》明确了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决定、适用、延长刑拘措施进行监督;双方在刑拘适用和监督中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并重、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的原则;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对刑事拘留的适用、延长必要性进行认真审查。
《办法》将重点监督与普遍监督相结合。简阳市检察院通过对2014年以来的历史数据和典型案例分析,结合日常办案中积累的感知和经验,充分认识到,刑事拘留情急量大,日常个案监督的着力点和重心主要针对突出问题。为此,《办法》确定了监督的重点包括三大类:不应当刑拘而刑拘、不宜刑拘而刑拘、不应当延长而延长刑拘至30日,并分别细化、明确了不应刑拘、不宜刑拘、不应延长的情形。
《办法》将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办法》规定,对重点监督情形的对象适用或延长刑拘至30日,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报检察机关备案,实行同步监督;其余多数情形的刑拘适用、延长,仍然实行事后监督。只对重点情形的刑拘实行报备案制,充分考虑了现行法律和双方的执法惯例、新增工作量,既突出了监督重点又实现了同步监督,有利于遏制和及时发现、纠正刑拘中的突出问题,实现监督目的。为了防止不当刑拘后逃避监督,《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刑拘后撤案或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决定后24小时内报检察院备案审查。
《办法》指明了传统渠道与现代渠道相结合的信息来源。《办法》明确:检察院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获取刑拘监督信息:一是传统的办案渠道;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机关在法制部门建立专门的查询端口,赋予检察院查询、统计、分析刑事侦查案件的权限;三是建立重点情形案件刑拘适用备案机制;四是建立刑拘救济机制,宣布刑拘或延长刑拘时,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办法》强调了柔性监督与刚性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手段。《办法》明确:检察院对于刑事拘留适用、延长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予以监督纠正,同时说明依据和理由;对于刑拘适用中的一般倾向性问题,采取定期通报、定期分析报告或类案分析报告的方式予以监督。公安机关接到监督文书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回复检察院。
《办法》将专人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为了把刑事拘留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建立专人专责制,与日常办案监督相结合。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明确1名副科长和1名检察官,把更多精力用于办理监督事宜;公安局法制部门明确2名人员,负责加强刑拘适用审查及落实监督意见。
办法解读相关文章:
2.
6.
7.
13.企业年金规定办法解读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