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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全文「暂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已经市政府2016年8月15日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5日
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暂行)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6〕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工业企业运行成本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滁政〔2016〕56号)精神,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的节约率和贡献率,支持市区工业、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奖励政策。
一、奖励资金来源
市、区财政部门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未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区,从新增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建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奖励对象
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作为奖励对象:
(一)非法人机构;
(二)垄断、限制类企业,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烟草等;
(三)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或高污染企业,或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的企业;
(四)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经地税部门依政策批准缓缴的企业除外),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五)年度内有违法用地行为或被认定为土地闲置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
1.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30%给予奖励;
2.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40%给予奖励;
3.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55%给予奖励;
4.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75%给予奖励;
5.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7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85%给予奖励;
6.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95%给予奖励;
7. 当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的100%给予奖励。
(二)扶持新办企业。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均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四、奖励政策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行3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经济运行形势、产业发展状况等综合评估后修订。
五、办理程序
奖励资金实行“按季申报、预拨,按年清算”,即:每季度结束后,企业按亩均税收贡献所对应的奖励标准申请返还奖励,奖励资金按季预拨,年终时进行审核清算,多退少补。
(一)按季申报。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可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根据税收归属情况,向市或区级经信部门提出兑付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包括:
1. 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电子表格请到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2. 企业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 企业当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票复印件或银行划款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部门审核。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国税、地税、工商、环保、国土房产、商务、交通、财政等部门按政策规定,于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三)资金拨付。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经信部门审核意见后10日内将奖励资金核拨到企业。市、区财政奖励资金承担比例,按现行市、区财政体制规定办理。
六、其它
(一)本政策所称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之和(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减去当年退库税收)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二)本政策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按期足额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占用两个以上(含两个)等级的土地(同一企业地块不相连的情形),在计算亩均土地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数和总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四)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其他奖励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滁州高教科创城企业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由南谯区政府另行制定。
七、本奖励政策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试行)》(滁政办〔2014〕35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滁州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77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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