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为保障我区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解决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萧山区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 9月30日
萧山区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97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照料服务水平,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经申请,可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
(二)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肢体、视力残疾二级以上和所有精神、智力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服务费用支出,照护服务费用支出包括护工工资、特殊护理消费品等支出。具有本区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根据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不同情形,将补贴对象分为三档: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指精神、智力三、四级)。
(三)以下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政策的;
5.其它规定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
(四) 以下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
2.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
3.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
4.60周岁以上已经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
5.其它规定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30%比例计发,并随着低保标准调整而动态进行调整。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3.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50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375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2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指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188元补贴。居家进行照料服务的残疾人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4.对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均按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标准享受补贴。
三、政策衔接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原已享受托安养补助高于新标准的残疾人按原标准执行,原已享受托安养补助低于新标准和新申报护理补贴的残疾人按此文件执行(原已享受托安养是指本文件发文日之前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2.前述个人及家庭收入核定按杭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领程序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各镇街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区残联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三)规范发放。补贴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应采取社会化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按季发放,发放情况应及时上报区残联。
(四)动态管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变故、户籍迁移、收入变动、残疾人状况等情况,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
五、申报资料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资料
1.萧山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1);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 《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复印件;
5.本人或家庭的收入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资料
1.萧山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表(附件2);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 《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复印件或家庭低保标准150%以内收入证明(无此证明列入其他家庭补贴);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合力。各镇街要切实做好申报、初审与发放工作,区残联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审定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强监督,强化管理。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联要及时组织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业务培训、绩效评估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关心、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读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有效衔接,创新工作。要发挥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促进残疾人福利补贴与社会服务相互配合,形成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的政策合力。探索通过家庭照顾者培训、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社区支援服务等措施,进一步巩固家庭照顾残疾人的基础性作用。探索推进残疾人照护体系与老年人照护体系整合,推动残疾人、老年人服务项目和服务资源共享。探索建立包括残疾人、老年人等功能障碍人士在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萧政发[2013]139号中的残疾人生活补助、无固定收入补助、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自本办法实施起停止实施,按本实施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民 政 局
杭 州 市 萧 山 区 财 政 局
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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