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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玉米深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1-01-20 10:17:36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吉林省玉米深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16全文

  根据国家实施东北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奖补政策精神,为支持玉米购销市场化改革,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促进玉米加工转化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稳定发展,缓解农民“卖粮难”,报经省政府同意,对省内规模以上深加工企业收购自用加工消耗省内2016年新产玉米给予补贴支持。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吉林省玉米深加工企业财政补贴管理办法2016全文

  一 、补贴条件及对象

  省内具备10万吨以上玉米年加工能力、就地采购加工且有自建仓储设施,严格执行《吉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统计报送义务,申报信息真实准确、信誉较好的法人企业纳入补贴范围(名单详见附件1)

  二、补贴时间及标准

  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入库且6月底前实际加工消耗的2016年省内新产玉米,每吨给予200元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按旬报表。从2016年11月1日起,建立新产玉米收购加工信息旬报制度(详见附件2)。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要在每月上、中、下旬结束后2日向所在市县粮食、财政部门报送企业每旬在省内收购加工的新产玉米情况,同时抄报省粮食局(传真:0431-88522781)、省财政厅(传真:0431-88550854)。

  (二)按月申报。纳入补贴范围的企业,要在每月结束5日内,向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提交上月收购省内并加工的新产玉米补贴申请及分月收购、加工环节有关凭证、账簿。

  具体包括: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企业分月在省内收购玉米发票(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对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必须体现收购字样,同时在备注中体现水分、杂质、纯重等内容,并在销货方注明卖粮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住址等;对使用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的,必须信息齐全。在加工环节,企业必须严格按《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详细记录期初及期末库存、当期购入、本期生产等账表。在销售环节,企业要保管好产成品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企业用电量、用煤量、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溶剂使用量凭证和账簿;主要产品产量、入库凭证和账簿等情况。申报补贴时,各种凭证均提供复印件。企业要将申报材料分月登记造表,装订成册,申报材料要经具体经手人、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盖章后加盖单位公章。企业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是第一责任人。企业申报11月补贴时要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出具承诺书(详见附件3)。

  四、补贴资金的`审核

  申报补贴企业所在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按月对企业补贴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时确保玉米加工量、主产品产量、企业用电量、用煤量、包装物等低值易耗品用量、溶剂使用量等数据能够相互印证。市县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根据审核结果,于每月结束后10 日内联合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月份补贴申请,附补贴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4),并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是直接责任人。

  补贴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补贴材料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的补贴申请进行审查确认。

  五、补贴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将根据市县粮食、财政部门报送的月份补贴申请,按月预拨补贴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补贴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补贴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按中介机构核查结果清算、拨付补贴资金。

  六、切实加强监管

  (一)玉米深加工企业所在市县政府要切实抓好新产玉米收购加工补贴政策实施,做好售粮农民与玉米深加工企业间购销协调工作。

  (二)市县粮食部门要严格审核收购加工数量,加强监管,从收购、仓储、加工、销售等环节,对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新产玉米数量等进行认真审核查验,确保申报补贴相关数据真实准确。

  七、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整改,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买陈顶新、转手倒卖等骗取补贴违规行发生,明确惩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取消该企业补贴资质,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对骗补企业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通过社会媒体公开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①将购买后尚未运回企业自用加工的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②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非新产玉米申领补贴;

  ③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粮食收储企业和粮食贸易企业的玉米申领补贴;

  ④将购买用于企业自用加工的省外玉米申领补贴;

  ⑤将购买新产玉米倒卖并申领补贴;

  ⑥其他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行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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