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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助棚改

时间:2022-07-27 23:54:07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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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咸宁市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助棚改

  为了推进咸宁市城区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市政府办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咸宁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明确规定,对棚改户市民给予优惠补贴政策。

  棚改户有征收、购房补贴

  棚户区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安置用房,实物安置主要通过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市场评估价格得到补偿后,征收人根据工作进度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可以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征收房屋评估价20%的房屋征收补贴。

  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12个月内通过棚改货币化房源超市购买我市城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购房优惠补贴。

  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行

  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利用征收补偿金在房地产市场或政府搭建的房源超市重新购置住房时,当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当购房成交价超过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对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做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房产超市”给房企实惠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房房源超市,网上与实物并轨,线上与线下同步。该超市可提供优惠房源,其中的安置房源供棚改户自由选择购买。

  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通过棚改房源超市出售给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按照财政部规定,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按通过棚改房源超市实际出售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同时,按规定免收省级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提供棚改货币化安置房源的企业和项目,优先享受市金融投资集团的“开发担保贷”“棚改专项基金”“助建贷”“安居贷”等金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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