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2016全文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市场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省内经营农药的单位或网点,必须到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凭《农药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条 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其他经营单位:
1、农垦系统只限于经营本垦区使用的农药产品;
2、粮食系统只限于经营防治贮粮害虫药剂;
3、日用面货等商店只限于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
第四条 农药生产(包括分装)企业只限于直销自产的产品,不能转销其他企业的产品。
第五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农药经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农药知识,掌握农药法规,并经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考核合格。不合格的,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条件,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二)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消防措施和环境污染控制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五)具有农药经营的资金和独立承担经济(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考核、审查、发放、登记等具体工作。《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山东省农业厅统一印制,许可证设正、副本。
第七条 农药经营单位或网点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如实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第八条 对已填写《农药经营许可斑点申请表》的单位,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派两名以上农药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考核,填写《农药经营单位现场考核表》,考核合格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发放管理制度,不得转让或出租。
第十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须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要填写《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表》,年检合格者,由原发证机关在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十一条 各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要对《农药经营许可证》情况登记造册,建档管理,每年年底向上一级填报一次发证情况。
第十二条 对已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网点,若出现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除按《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农药的单位或网点,凡符合条件的限期补办手续;凡不符合条件或限期内未补办手续的,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四条 对违章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人员,给予批语教育或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年检工作。
第十六条 各地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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