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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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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省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制度,规范土地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土地估价市场秩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办法》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85 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估价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社会经济鉴证咨询类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实行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的制度。凡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活动的机构均须向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或备案。
第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制)组成。并按机构的组织形式,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1、 符合《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2、机构营业范围中应详细列明包含土地估价或地价评估等字样;
3、以公司制或合伙制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应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且执业注册满3年的土地估价师担任;
4、土地估价机构须由2名以上(含2名) 在本机构注册执业,且有2年以上从事土地估价执业经历的土地估价师共同出资成立;
5、国家、省土地估价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分为全国范围执业、全省范围执业、县域范围执业三类。变更执业范围须按照“县域—全省—全国”的渐进顺序申请。
第七条 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对我省全省范围执业和县域范围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受理、审查和颁发《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同时,负责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申请全国范围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
第八条 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每年的4月至6月集中统一办理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年检)和推荐注册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和推荐注册条件
(一)全国范围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推荐注册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其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60万元人民币;
2、执业土地估价师应不少于10名;
3、执业年限在4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5名;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中介活动5年以上,其中在全省范围内连续执业4年以上;
6、年估价营业收入不少于50万元或完成估价宗地数不少于50宗或年评估总价值不少于5亿元或完成评估土地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
7、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
8、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9、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0、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5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11、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估价业绩;
12、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执业符合规定。
(二)全省范围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年检条件
1、机构性质为公司制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机构性质为合伙制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执业土地估价师应不少于7名;
3、执业年限在3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不少于3名;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连续从事土地估价中介活动3年以上,其中在县域范围执业3年以上;
6、年估价营业收入不少于20万元或完成估价宗地数不少于20宗或年评估总价值不少于2亿元或完成评估土地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
7、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
8、近二年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9、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10、设有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土地估价报告质量。技术负责人必须为执业4年以上的土地估价师;
11、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估价业绩;。
12、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执业符合规定。
(三)县域范围执业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注册(年检)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执业土地估价师不少于4名;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5、年估价营业收入不少于10万元或完成估价宗地数不少于10宗或年评估总价值不少于2千万元或完成评估土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机构年检时要求的条件);
6、随机抽查的土地估价报告无不合格(机构年检时要求的条件);
7、每个季度及时、准确申报上一季度估价业绩(机构年检时要求的条件)。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执业范围一般按县域范围执业核定。
第十条 申请注册(年检)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年检)申请报告;
2、《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年检)申请表》(含电子版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工商确认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6、法人代表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7、内部管理制度(含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8、上一年度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除外);
9、土地估价师注册(年检)证明材料;
10、企业当期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
11、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还应提交三份由申请在该机构注册 的土地估价师撰写的土地估价报告。
以上材料均须核实原件,并留存加盖所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公章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要求
1、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依法在异地设立的从事土地估价业务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承担;
2、全省范围以上执业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设立分支机构。
3、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的形式;
4、总机构在人事、财务、职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分支机构承接的土地估价项目,须由总机构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加盖总机构公章,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负责人须为执业土地估价师,分支机构应有4名以上(含4名)注册执业的专职土地估价师,且注册执业满2年,分支机构执业土地估价师以总机构名义注册,但不包含在总机构的规定人数内;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取得设立所在地工商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总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变更)申请表续表一、续表二);
3、总机构所设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4、总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5、设立所在地工商、税务等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
6、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所有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变更注册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执业范围变更结合注册(年检)进行,符合扩大执业范围条件的,由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提出申请,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批准或推荐。对于不符合已取得执业范围条件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经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审核,相应缩小其执业范围,直至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营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协会将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经注销注册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重新注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规定,情节严重的;
2、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注册的;
3、未按规定申报业绩清单的;
4、业绩抽查评议活动中被抽检土地估价报告不合格的,再随机抽一份若仍不合格的,则撤销注册;
5、未通过年检的;
6、未达到工商登记所在县域范围内执业机构须具备的条件的;
7、一年内无土地估价业绩的;
8、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9、有商业贿赂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10、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被吊销经营许可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备案
具备全国范围执业资格的省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可在我省从事土地估价中介业务,但应接受我省的行业监督,执业前应先向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省外土地估价机构执业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土地估价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土地估价师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 省外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在省内设立分公司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分公司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同时接受协会管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福建省土地估价行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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