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全文2016(试行)

时间:2017-08-16 编辑:应德‍ 手机版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根据《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精神,市农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473号),进一步规范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立项的科学化水平,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类型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兴农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推广项目、成果转化项目、现代种业发展项目。

  第二条 立项原则

  科技兴农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议征集、项目设计、发布指南、专家评审、立项审定、项目批复、计划任务书评审等立项程序,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库管理、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三条 征集项目建议

  建议征集。市农委围绕本市农业科技创新重点,通过上海农业网、上海农业科技网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建议书审核。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对征集的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和汇总,结果上报市农委科技处。

  第四条 项目设计

  建议书评审。对有效的建议书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评审时按照建议书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5-7名专家进行评审,其中管理专家(市农委相关产业分管领导及产业办领导)1-2名,技术专家4-5名。

  科技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形成建议评审结果。

  编制指南。市农委科技处根据建议评审结果,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调研,进行项目设计,研究提出立项指南建议。

  立项指南建议经市农委分管领导审核后,征求市财政局农业处意见,并提交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形成立项指南。

  第五条 发布指南

  市农委、市财政局在上海农业网、上海农业科技网等媒体公开发布立项指南,并由科技中心受理项目申报。

  第六条 专家评审

  科技中心对受理的项目申报进行形式审核和汇总,结果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申报项目的评审,评审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网络打分)。评审时按照立项指南所涉及的学科和产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4-6名技术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评审。

  第七条 立项审定

  科技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报市农委科技处。

  市农委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形成项目评审结果。

  编制立项建议。市农委科技处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编制立项建议。

  审定立项建议。立项建议经市农委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立项公示。市农委、市财政局对立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列入项目库。

  第八条 项目批复

  立项批复。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定结果和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批复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合同签订

  计划任务书评审。根据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科技中心组织开展立项项目计划任务书评审,完善项目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内容。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每个项目由3-5名技术及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

  合同签订。科技中心、项目主持单位、项目保证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科技兴农项目合同书。同时,项目主持单位与科技中心签定项目资金规范使用承诺书。

  第三章 评审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建设

  科技兴农项目专家库主要由本市具有较高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成就,以及产业宏观研究能力的专家组成,同时吸收外省市相关知名专家加入。专家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市农委审核的方式确定,并定期(一年)补充更新。

  专家库分设专业技术类专家、管理类专家以及财务类专家。专业技术类和管理类专家下设粮油作物、果树花卉、蔬菜、畜禽、水产、微生物、生态环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命科学、信息科学、机械工程、农业经济等12个组别。

  专家库由科技中心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库使用

  评审专家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派,且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专家不得评审所在单位申报的项目;凡与项目申报人、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直接领导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专家,如被抽取选派参加项目评审,应向科技中心申请回避。项目评审应以同行专家为主,其中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5%。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原则,并履行相关的保密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20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20日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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