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内容
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精神,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示范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符合主体明确、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生产标准、效益明显等标准,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开、择优认定”原则。认定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从省辖市、直管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产生,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少于1年,从事专业生产2年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当地农村户籍、或回乡在农业领域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领办、创办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其主要从业人员为家庭成员,且不少于2人,相关生产管理制度齐全,实行财务核算管理。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二)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相适应。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从事粮油生产的土地面积集中连片200亩以上,设施蔬菜(含瓜果,下同)在50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在100亩以上;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的畜禽养殖标准为,生猪年出栏500-5000头,奶牛常年存栏50-300头,牛年出栏200-500头,羊年出栏500-3000只,蛋鸡常年存栏10000-50000只,肉鸡年出栏50000-100000只。对于申请家庭其他种养类按照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三)管理规范。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规范的管理制度,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四)生产标准。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登记备案。拥有自主品牌和注册商标的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五)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和清册;
4.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5.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6.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7.省辖市、直管县示范性家庭农场证明;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农业局应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报上级农业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辖市、直管县农业局统一报省农业厅,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评审认定。省农业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河南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发文公布,并授予“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第九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应在认定监测当年的9月底前按照省厅下达的计划数,将初审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和正式文件报省农业厅。省农业厅将于11月底前,按照择优原则,完成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选认定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被认定的省示范家庭农场每两年接受一次检查,检查内容为上述认定标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优先获得国家、省家庭农场发展的项目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示范家庭农场资格,4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申报示范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家庭农场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停止实质性生产或被兼并的;
3.家庭农场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4.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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