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无争议,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双方自己定制的劳动法规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呢?且看以下员工离职声明争议,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员工离职无争议
小黄在某五金制品公司上班一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解除协议。协议只有简单的几句话,“公司向小黄支付五千元,包括经济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双发关系就此解除。除此之外,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协议后有公司的盖章和小黄的签字以及签订的日期。离职后,小黄的朋友告诉他,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可以主张双倍工资的,以小黄的工资水平计算,应该是4万元左右。小黄一听,便去找原公司索赔。原公司以争议以及解决为由,不予理会。小黄便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作出的裁决,认为解除协议有效,按照协议有关条款,双方再无争议,即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也已经解决,故小黄不得再向公司要求赔偿。
如何认定劳资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
在本案中,该仲裁委的裁决值得商榷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经济补偿的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协议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某虽然与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但是如果解除协议中无特别明示包括哪些争议的补偿内容,“双方再无争议的”的笼统用语不宜解释为劳动者放弃其所有的合法权利,而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秉持公平的原则进行解释,而不是进行简单的文意解释。本案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再无争议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争议,明显有失公平,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另外,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0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领取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则不应予以支持。对照前述规定,我们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中,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明示劳动者的权利,所以,,“双方再无争议的”的笼统用语,无论是基于公平原则,还是基于法律规定与法律精神,都不宜解释为劳动者放弃其所有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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