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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家庭农场相关政策解读

时间:2021-01-02 13:30:33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2016湖北家庭农场相关政策解读

  文件一:《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工商规〔2013〕85号。

2016湖北家庭农场相关政策解读

  在湖北省内,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下同),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登记管理。家庭农场登记机关为其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

  文件二:《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鄂农规〔2014〕2号。

  家庭农场是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家庭农场是在同行业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示范家庭农场创建,遵循主体自愿、择优推荐、动态管理、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备相关资质。二是科技水平较高。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三是经营规模适度,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在200亩以上,从事其他农产品种植或养殖的`,达到县级以上农业(经管)部门文件规定要求。四是生产设施配套。五是管理制度完善。六是综合效益良好,家庭农场年纯收入20万元以上,其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以上,实现清洁、绿色、环保、循环生产。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请,市县农业(经管)部门审查,省农业厅组织专家评审,厅长办公会审核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文件三:《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的意见》武银〔2014〕39号。

  按照“分县实施、分类主办、分层服务、稳步推进”工作机制,以县域为单位,对尚未与金融机构建立主办行关系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由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农信社四家涉农金融机构对口实行分类主办工作机制,建立稳定的主办行关系。开展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产品推介等相关服务,并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企则企、宜社则社”原则,灵活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方式,拓展抵质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信贷业务。

  文件四:《省农业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农发〔2015〕12号。

  到2020年底,全省家庭农场总数达7万家左右,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达3万家左右,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达2000家以上,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水平逐年提高。一是切实抓好家庭农场的发展规划。二是认真做好家庭农场的登记注册服务。三是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四是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人才培训。五是不断提升家庭农场信息化水平。

  文件五:《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促进湖北省家庭农场规范发展的通知》鄂农办发〔2016〕24号。

  通过开展规范化创建,到2017年底,全省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达到制度完善,财务清晰,管理规范,集约高效,成长性好。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占比20%以上。一是规范注册登记。二是规范生产经营,搞好全程生产记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积极参与“三品一标”认证。三是规范财务管理。四是规范土地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积极引导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有序规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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