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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补助办法全文
磐安县河湖库塘清污(淤)资金补助办法(试行)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补助范围和对象为列入磐安县“河湖库塘”清污(淤)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清污(淤)项目已列入其他补助项目的,不再纳入本办法资金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河道、水库、山塘类清污(淤)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80%补助资金;电站类私营业主负责清污(淤)的,按核定投资额的20%补助资金;池塘类清污(淤)实行以奖代补,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
三、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
(一)乡镇组织验收。清污(淤)完成后,按照《磐安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河湖库塘清污(淤)工作抽查考核办法及标准》等规定,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表》并在乡镇村公开栏上公开验收结果。
(二)造价结算审计(审核)。验收后,根据工程投资额分档分类委托结算审计(审核),并由项目村填写《村级工程项目资金结算报告单》或《村级工程集体自建项目资金结算报告单》送乡镇备案。经审价决算后的工程项目支出明细表或竣工决算书应当于出具后15日内在项目所在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资料上报。2016年11月15日前,相关验收考核资料以乡镇为单位装订成册上报县五水共治办、县农办及县水务局。其中正式发票必须是经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经法定账户转账结算支付的发票凭证,正式发票作为清污(淤)投资额核定的重要依据。
1.工程性清污(淤)项目考核资料
⑴验收资料(如验收报告、建设管理报告、设计报告、施工报告等);
⑵项目计划文件;
⑶项目审批资料,包括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用地许可等;
⑷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
⑸清污(淤)前、中、后对比照片;
⑹施工图纸、完工图纸、施工过程记录;
⑺工程决(结)算资料及已支付正式发票。
2.群众性清污(淤)项目考核资料
⑴当地政府部门的验收结论、项目实施情况说明;
⑵项目计划文件;
⑶“一事一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或公示;
⑷清污(淤)前、中、后对比照片;
⑸施工前、后断面图或群众对施工质量验收表决意见;
⑹工程决(结)算资料及已支付正式发票。
(四)抽查及资金下达。2016年12月底前,由县五水共治办、县农办及县水务局组成抽查组,按乡镇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根据抽查结果,按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按有关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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