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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9 02:21:48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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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省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办法全文

  安徽省2016年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办法

2016安徽省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临时收储小麦专指2016年7月26日至8月31日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共同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收购且通过验收的小麦。

  第二条 销售临时收储小麦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

  第三条 临时收储小麦采取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适时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销售。

  第四条 承担临时收储小麦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根据需要,按照规范有序、方便客户、保证供应、服务良好、安全高效的要求共同确定。受委托的粮食批发市场可以采取现场交易和网上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充分竞价。具体交易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受委托承担临时收储小麦竞价销售的粮食批发市场负责进场交易企业的资格审查,按照交易细则规范交易,负责货款结算等有关商务服务,协调解决商务纠纷,并及时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报告交易结果。

  第六条 临时收储小麦投放数量、粮食品质和交割地点, 由受委托承担竞价销售的批发市场提前公告。

  第七条 临时收储小麦竞价销售底价,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原则上按照小麦临时收储价加收购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确定,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择机调整。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销售底价。

  第八条参加竞价交易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向承担竞价交易的批发市场提交申请,并需通过资格审核。参加交易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数量方可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 竞价销售临时收储小麦的粮源,由省粮食局商省财政厅根据粮食市场需求情况确定,把握好销售节奏和力度。

  第十条 临时收储小麦存储库点负责提供交易的标的,满足不同客户需要,并作为卖方代表与买方签订成交合同。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共同负责成交粮食的货款结算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参加的临时收储小麦销售联席会议制度。省粮食局负责总体协调临时收储小麦销售工作。

  第十三条 有关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本地临时收储小麦的承储库点按出库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出库,负责交割过程和交割行为的监管。对非法交易、囤积倒卖、破坏流通秩序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工商部门查处。

  第十四条 受委托组织竞价交易的粮食批发市场违反交易规则的,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取消其承担竞价销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取消其承储资格,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停止拨付利息及费用补贴;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承储库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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