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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安排,2000年湖南省在永顺、沅陵、桑植、隆回等四县启动退耕还林试点,2001年扩大到24个县市区,2002年全省铺开。至2013年底,国家累计下达湖南省退耕还林任务2114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756万亩,宜林荒山荒地造林1136.5万亩,封山育林221.5万亩。
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湘财农[2008]20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
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湖南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等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第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的办法。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补助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进行直接补助。其直补范围为:
1、农户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
2、业主(大户)承包原土地经营权人坡耕地退耕还林的,由原土地经营权人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3、业主(大户)承包集体坡耕地已纳入退耕还林的,村、组依法将经营权明晰到户、由取得经营权的农户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业主(大户)不得享受延长期政策补助。
第七条 实行现金补助与管护任务挂钩。凡享受退耕还林管护费补助的退耕农户,必须承担抚育管护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抚育管护合同,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兑现管护费20元。对退耕农户不愿意或无力承担管护责任的,可采取如下管护形式:
1、由退耕农户直接委托他人管护的,其管护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兑现;
2、对集中连片且退耕农户自愿实行集中管护林木的,可由村、组采取招投标等形式确定管护责任,其管护费直接兑现给管护责任人;
3、对不履行抚育管护义务的退耕农户,可由村组通过充分协商,委托专人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管护,其管护费直接兑现给管护责任人。
第八条 加强退耕农户补助资金的监督。补助资金发放前,乡镇、村、组必须就补助面积、补助资金额与管护情况进行张榜公示,经张榜公示并由当地财政和林业部门核实后,由县财政部门通过乡财网涉农补助资金一卡通,直接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九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期内县级林业部门每年要进行自查验收,省级林业部门进行复查,具体验收办法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2005年一2007年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查验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复查结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林业部门组织验收结果,逐年核实。凡是毁林毁草复耕的,验收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整改,待恢复原有面积、地类和林种,并经县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兑现。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省财政部门根据省林业部门复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X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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