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清“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出台《闽清“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力争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受灾户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闽清县“7·9”洪灾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省市部署,结合闽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重建要求,坚持政府引导、政策驱动,坚持自力更生、互帮互助,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做到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与地质灾害居住点搬迁、造福工程相衔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有序实施,努力建设一批适宜居住、抗灾能力强、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的新农村。
二、目标任务
受“7·9”洪灾影响的重建户在2017年元旦前基本完成重建,春节前全面搬入新居。
三、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是指因“7·9”洪灾造成住房倒塌、危房和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全部倒塌(不含家禽、畜圈,柴草房等生产性用房)的重建对象。
(二)因洪水灾害和地质灾害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受损,虽未完全垮塌,但已无法居住和使用,经省住建厅专家组认定为一类、二类或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房屋必须拆除的重建对象。
(三)因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经国土部门认定必须避让搬迁的重建对象。
重建户分为贫困重建户和一般重建户两类。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对受灾的五保户等贫困重建户,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可在村幸福院、乡镇敬老院、县社会福利中心安置,具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认定安置。
受灾前在本县已建新房或另购住房(已享受一户一宅政策)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四、重建方式
重建方式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重建(含原址重建、分散自建、古民居原址修复等三种方式)、购房货币补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确定。
(一)统规统建。由住建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计,以乡镇为主体统一建设,并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社区服务场所等基础设施配套。
(二)统规自建。由住建规划部门统一规划,重建户按规划自行建设。
(三)分散重建
1、原址重建。应符合规划要求,但占用道路、河道、滩地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四邻关系复杂的,应通过其他方式重建。
2、分散自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重建户按照美丽乡村房屋建设标准的要求自行建设。
3、古民居原址修复。对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古民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修旧如旧原则进行修复。
(四)购房货币补助。鼓励重建对象通过农民安家贷模式购买商品房,除同等享受危房重建的补贴政策外,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规定的优惠政策及省、市、县规定的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分散自建的,土地按建筑占地依规缴交土地补偿费等用地规费。除原址重建和古民居原址修复外的原有受损房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退出的旧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中建设的,由县城投公司或省市援建单位统一实施“三通一平”。
五、扶持措施
在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补助标准。省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市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2.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3万元补助;县政府对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1.5万元补助,对贫困重建户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
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集中重建和受灾倒损房易地集中重建的,省市政府各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国土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兑付办法。统规统建的,代建费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建筑面积测算并确定;补助金直接抵扣住房代建费,不足部分由重建户自筹。统规自建、原址重建、分散自建、古民居原址修复的,由乡镇根据进度按比例拨付补助资金,预留补助金的15%作为重建户房屋建设、立面(指:屋面、外立面)建设的保证金,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完成房屋建设、立面建设后给予兑付。购房货币补助的,在购房者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时,予以一次性兑付。
2.兑付流程。重建户根据施工进度向村委会提出补助申请→村委会汇总→乡(镇)审核→乡(镇)政府拨付给重建户。
(二)资金管理。纳入全县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管理的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农村住房重建补助资金。住房重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进度拨付,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国土、农业等部门负责制定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三)规费减免。对重建户收取的有关规费,按照依法依规、能免则免、能减则减的原则给予相应减免。
1.县住建局(规管办)、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重建户免收配套费;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及登记费。
2.县国土资源局:对集中重建点免收地质灾害评估费;利用耕地作宅基地的,免收耕地开垦费;对在县内购房的,免收土地交易服务费。
3.县林业局:对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的农村重建户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给予重建户每户7立方米的自用材指标并免收育林金,由村委会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4.县移动、电信、联通分公司:为集中重建点的通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对重建户安装电话、宽带等通讯业务的.,免收工料费。
5.县广电网络分公司:对在集中重建点(在本乡镇辖区内规划选址)建房的,免收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
(四)用地保障。各地可依法先行安排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用地,在灾害结束后6个月内依法依规完善审批手续。鼓励向中心村或集镇(乡镇所在地)集中建设安置点,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法在内部选择合适安置点的,可以跨村安置,但跨村集中重建所需的建房用地,由重建户所在村以置换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由乡(镇)、村负责统筹协调解决。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使用。受灾的农户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搬迁后,可用于复垦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组织实施复垦,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所得收益按《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要求,主要用于灾后重建,且按指标收益的65%(收益应扣除宅基地复垦等成本)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六)造福工程搬迁补助。所有农村重建户全部列入造福工程补助范围,一般户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1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予以3000元补助金。灾后集中重建点参照造福工程集中安置区补助政策。
(七)配套设施。集中重建区配套设施建设由所在乡镇组织。资金采取财政补助、县直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解决。交通运输部门把小区外道路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进行补助;水利部门把小区通水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助;广电网络部门负责小区通有线电视信号;供电部门综合考虑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走廊建设规划,加快建设配套电力设施;通信部门尽快完善小区通信设施。
(八)社会帮扶和保险理赔。发动社会力量,采取对口支援、慈善捐助等办法帮助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各乡镇可根据省市确定的对口支援机制,积极争取对口补助资金。及时启动农村住房保险理赔工作,足额按时发放理赔金,引导重建户将理赔金全部用于重建。
(九)建材供应和以工代赈。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材进点,有条件的可实行统一采购,市场监管,降低成本,保证质量。灾后恢复重建用工,应尽量通过以工代赈方式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群众收入。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7月28日前完成重建对象的核实确认,并逐户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建档立卡、分类汇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涉及的旧宅基地复垦面积要纳入调查摸底内容),并经由村主干、乡镇工作队员、乡镇包村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其中因灾倒塌、严重危房的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搬迁点及重建对象,经本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审核后,由县国土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审批;属造福工程搬迁的重建对象,按造福工程有关规定办理。
(二)规划选址。按照“大集中、小分散”的原则,采用科学灵活的安置模式,安置点规划选址要充分征求镇村意见,并经县规划、国土、水利部门认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审定实施。7月30日前完成安置地选址,8月15日内完成征地,8月30日内完成施工场地和重建点“三通一平”。
因灾受损且认定为一类、二类或经鉴定为D级的危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住户先行撤离安置。规划设计部门抓紧规划设计,在8月26日前完成重建工程施工图设计。
(三)重建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精神,重建房屋按照每户人口3人及以下的70平方米宅基地、4人及以上的80平方米宅基地的标准设计,层数为二层半或三层加坡屋顶。同时,为节约用地,鼓励重建户参照省璜镇玉水造福搬迁工程模式,建设多层公寓楼。建设方案应充分按照省市住建部门无偿提供形式多样,符合经济、安全、实用、节能、抗震要求的标准房屋设计图,做到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外观,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
(四)签订协议。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必须按户签订重建协议,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重建户签订,于8月15日前完成。有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同时签订旧房拆除协议。
(五)实施重建。统规统建的,要在9月5日前动工建设。灾后重建项目可打捆成几个工程包,直接委托列入2015年度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名录中的福建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国有企业施工。
(六)质量安全监督。由县住建部门按规定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并按省住建厅、市建委的安排,由省、市派出的对口援建专家及技术人员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服务,对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并充分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七)竣工验收。统规统建的房屋重建完工1个月内,由建设方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质量。
(八)登记发证。实行不动产登记,重建户依法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和房屋登记,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灾后恢复重建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分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县政府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负其责。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灾后重建的情况沟通、信息汇总和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扶贫)部门要做好造福工程政策落实等工作;住建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质量监管、规划设计和建筑工匠技能培训;商务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发改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金融机构要切实做好重建户的信贷服务。灾后重建工作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创新服务。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在资金、政策上尽可能向灾区倾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领导组织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动群众自己动手,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要广泛发动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大对贫困户的帮扶力度。结合实际,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有集中重建点的重灾村挂钩帮扶,动员党员干部与贫困户结对帮扶,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提供帮助。
(四)督查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重建各项政策措施的督查落实力度。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各相关乡镇要严把重建对象审核关,对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情况,一经核实,取消建房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按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分。同时,各乡镇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巡查和管控,严禁出现新违建,使农村住房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
(五)其他事项
1、其他特殊情况及具体问题,由乡镇及时提请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研究确定。
2、本实施方案由闽清县“7.9”特大洪灾救灾暨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负责解释。
3、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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