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为推进《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现对《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今年1号台风“尼伯特”正面袭击我省,造成洪涝灾害,灾区农田水利设施被破坏,耕地损毁严重。灾区群众自行修复损毁耕地困难,急需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在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帮助。为明确灾毁耕地复垦的工作要求、原则和实施程序等,尽快修复灾毁耕地,恢复农业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出台本《实施方案》。
二、分类应对措施
按耕地受灾程度,《实施方案》提出分类应对措施:
(一)对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恢复耕种。
(二)对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按灾毁复垦项目管理,由乡(镇)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四)对在建的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工程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主管部门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受损的修复工程由建设项目业主组织实施。
三、灾毁耕地修复的时间要求
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任务重、时间要求紧,《实施方案》中要求:对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在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对需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灾毁耕地,原则上在灾后8个月内完成复垦。
为加快复垦工作进度,对采取工程措施的灾毁耕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规定复垦实施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批准。同时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做好项目的.登记造册,将立项及实施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
四、补助资金安排
(一)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的复耕,以灾区群众自行投工投劳为主,省、市、县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今年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应急补助资金(首期已安排2000万元),由灾区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灾毁耕地复垦,所需资金以财政出资为主。今年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三)在建的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所需资金按规定批准后从原项目资金渠道中安排。
五、责任分工
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省级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配合。
附表: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福建省灾毁耕地复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灾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启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迅速组织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科学指导,积极服务,认真做好灾毁耕地复垦工作,及时恢复农业生产。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应组织群众3个月内完成复耕。此次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复垦项目;今后需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原则上在8个月内完成复垦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宜修尽修。灾毁耕地具备复耕复垦条件的,均须实施修复保护。
(二)因地制宜。各地根据耕地灾毁情况,分类采取措施,把农田道路、田间排灌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等作为修复保护重点内容。
(三)政府主导。灾毁耕地的复垦工作由政府主导,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责任单位。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及时安排补助资金,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四)强化预防。各地在安排专项农田建设项目时,对防护设施不完善、易受灾损毁的成片耕地应给予优先安排,完善耕地水利防护设施,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核实灾毁耕地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委会核实灾毁耕地情况(灾毁程度不大,群众可自行复耕的耕地;灾毁程度较大,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耕地;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并分类明确具体位置、范围和面积。灾毁耕地情况于灾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二)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
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村委会制定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并附灾毁耕地范围位置图及现场照片,于灾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三)分类组织实施
1.自行复耕。对可自行复耕的灾毁耕地,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尽快组织群众开展复耕,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于灾后3个月内完成复耕,恢复农业生产。
2.工程措施复垦。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复垦建设内容和复垦建设资金,符合要求的于20个工作日内批准实施。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灾毁耕地复垦工程在4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牵头组织财政、水利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加强复垦项目实施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当年12月底和次年3月底前将复垦项目立项及实施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土厅、农业厅。
3.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灾毁修复。在建专项农田建设项目因灾受损的,由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申报灾毁情况,监理单位签证后,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损失的工程量审核所需修复资金,按规定批准。灾毁修复补助资金在项目主管部门的专项涉农资金中安排。
4.核销不可复耕的灾毁耕地。对于耕作层、保水层完全被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灾毁减少的耕地面积,在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时变更为未利用地。
四、扶持政策
(一)群众自行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以各地自筹为主,可从各项涉农资金中支出。省级财政安排3000万元灾毁耕地复耕应急补助资金(今年首期已下达2000万元),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资金补充。
(二)需要采取工程措施进行复垦的灾毁耕地,省级财政安排灾毁耕地复垦专项补助资金2亿元,逐级下达给县(市、区)安排使用。设区市应尽快分解下达,不足部分由市、县(区)两级自筹,节余部分结转专项使用。
五、责任单位
由省国土厅、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水利厅、农业综合开发办、烟草专卖局等部门配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