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河北省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9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农综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由中央统一领导和部署,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级财政结合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予以适当支持引导。
第四条 农综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五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方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建制镇示范试点、传统村落保护、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以及中央和省确定需要开展的其它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第六条 农综改资金使用要确保农村综合改革各项工作需要,不得用于增编及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为干部发放补贴和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分配和下达农综改资金。市、县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安排和使用农综改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因素法等方式分配农综改资金。
第九条 省财政厅于接到中央农综改资金30日内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预算30日内下达资金。
第十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规范的办法下达资金,并及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上级及本地有关发展规划,做好农综改项目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农综改资金实行县级或乡级财政报账制,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农综改资金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农综改资金项目调整,应按原定程序报批、备案。农综改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支出,若有结转结余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应加强资金管理基础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乡镇政府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做好农综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并督促村民委员会公示项目有关信息。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和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农综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破解农村发展改革难题,探索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增强改革的前瞻性、系统性、协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农综改资金应根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建设任务完成率等;效果指标包括农民满意度、机制探索情况、经验可推广性等。
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绩效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编制绩效预算,并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综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对农综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综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对项目规划、报账核算、公开公示、档案管理、信息化管理系统等工作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4〕8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4〕15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农改〔20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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