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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2-07-17 10:38:29 政策法规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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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德州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转发发改价格〔2015〕2975号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住宅小区)依法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经行业管理部门依法核准设立提供有偿服务的各类停车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各类配套停车场所 (以下简称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提供停放车辆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内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当地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其他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依据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1.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

  2.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3.政府财政资金、城市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停车场;

  4.具有垄断性质的专业停车场;

  5.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场;

  6.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停车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场;

  7.其他应当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外,其余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按照停车场定价原则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一)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下列情况区分:

  1.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附件1所列标准(另行批复情况的除外)。

  2.收费标准需要另行批复的情况:

  (1)汽车站、火车站等配套停车场;

  (2)设立立体停车位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

  (3)其他需要另行批复的。

  (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由经营者自主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停车场所的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八条 执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别采用计时、计次、按天、包月和包年等形式计费,其中计时、计次和按天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采用包月、包年车辆停放服务计费的,在不超过同类车型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合同约定具体标准。

  第九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计费车型,分为小型机动车、中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非机动车等。具体车型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况和车辆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一)在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

  (四)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机动车;

  (五)国家和省有其它明确规定的。

  第十一条 就诊就医者在医院停车场发生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扣留的交通肇事、事故或违章车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停车服务收费以及可能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由执法部门承担。因当事人个人原因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期限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者应当经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同意,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核准、备案等事宜,未经核准、备案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收费备案登记事宜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德州市停车服务收费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三;

  (二)城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的资质许可证明;

  (三)停车场的权属证明、租赁或委托经营的有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停车场收费时应当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否则,停车人可拒付停车服务费,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 停车场经营者对停车服务收费应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停车场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价牌应标明停车场区域类别、收费标准、计费方式、举报投诉电话、管理责任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有条件的停车场,车辆进场时应发放停车卡(单),并在卡(单)上登记车牌号、进场日期和时间等内容;车辆离场时,验车并收回停车卡(单)。采用IC卡管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IC卡工本费。

  第十八条 因停车场经营者看护、管理不善造成停车场内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车辆驾乘人员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依法设立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其他各级停车场管理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严厉打击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随意圈地等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停车费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X年。